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6207250019/2024-00115 | 发文字号 | 山建城不罚决字〔2024〕第 12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8-20 10:06:57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建城不罚决字〔2024〕第 12 号
当事人:山丹县景梦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琴;职务:经理;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东泉南区*号楼;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MA734KKB6P;联系电话:1529361****。
你单位于2024年5月31日实施了在山丹县东泉南区未经审批搭建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山丹县景梦物业有限公司能够在第一时间补办相关施工手续,并取得投诉人的撤诉及承诺,及时消除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丹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山丹县清泉镇新城区政务服务大厅西侧山丹县司法局二楼204室,邮政编码:734100,联系电话:0936-592030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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