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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丹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0-00074
文号
山政办发〔2020〕34号 山规〔2020〕2—县政办2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0-04-24 15:27:39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山丹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山丹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县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张掖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山丹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8—2035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建制乡镇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管理及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清泉镇及各社区负责组织、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住宅小区的绿地管理和责任落实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依职权做好城市绿线和绿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住建、绿化、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及绿地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县住建、绿化、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恪尽职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把关,确保《山丹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第二章    基本术语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附属绿化工程,是指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建制乡镇,下同)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界定的各类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已建设完成和规划待建绿地的周边线。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绿地是城市绿地的简称。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绿地率,是指绿化用地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城市绿地率即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绿地面积÷用地面积)×100%。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同步”,是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三章    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规划是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城市规划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山丹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82035年)》和按规定程序确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和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合作,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因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需要调整的。

(四)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山丹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8—2035年)》等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一)新城区内住宅、办公、医疗卫生、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娱乐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均不得低于30%,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均不得低于20%;除新城区外其他城市规划区域内住宅、办公、医疗卫生、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娱乐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均不得低于2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均不得低于15%。

(二)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绿地率不得低于20%;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醒目的位置设置绿地平面图。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平面图由绿地管护单位负责设置。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单位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开发利用城市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城市园林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抵押、置换城市绿地。

第二十四条  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城市园林绿化防灾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达不到绿化指标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章    园林绿化工程审查

第三十一条  县规划部门在办理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查手续时应当通知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听取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项目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查手续时,应当同时向县绿化管理部门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县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三)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图及其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投资预算;

(五)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确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绿地指标的补偿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的设计方案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绿化设计方案的,必须上报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设计方案,并按变更方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时,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县规划管理部门,县住建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三同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山丹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8—2035年)》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及要求,把绿化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基本程序,确保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条件通知书》时,应依据建设项目区域的控规核算该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并规定该地块绿地率。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明确的绿地面积进行方案设计。同时,在总平面布置图基础上单独设计绿化平面布置图,明确绿地面积、绿化位置和栽植品种。

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绿地面积达不到绿地率要求的,县绿化管理部门不予审查设计方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须由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内容包括核定绿地建设位置、绿化面积和栽植品种,核定配套绿化建设景观是否与主体工程相协调、是否与周围建筑物及周边绿化景观相适应,核发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审批表,与建设单位签订绿地建设承诺书。

第三十九条  县绿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查的设计方案及时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按照县绿化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诺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县住建、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时须由县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附属绿化工程验收表,待建设单位履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待建设单位整改后,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填写验收表。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三)附属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

(四)附属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五)附属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

(六)附属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县住建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如期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或经复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的,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进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费用,由县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第七章    古树名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和责任人(单位、个人)养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林草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绿化管理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各乡镇及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单位、个人)负责古树名木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实行分级保护。

第四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每5年组织1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并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专业养护、保护设施的修建维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

第四十八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县林草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县林草部门,由县林草部门组织治理和复壮。

第四十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县林草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捐献给国家的,应适当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并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县住建、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征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绿化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五十三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上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予以注销。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的,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破坏绿化成果或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绿化工程审查及验收规定且未按程序办理造成绿化工程不达标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该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住建、绿化和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县住建、绿化和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实施情况以及绿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巡视督察力度,常态化执法,常态化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第六十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绿化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或个人,造成绿地有重大损失或绿化设施被损坏的,由县绿化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丹县绿化三同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解读文件链接:山丹县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山政办发〔2020〕34号 山规〔2020〕2—县政办2)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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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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