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山丹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山丹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20〕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县级财政为支持我县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等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单位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根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年度预算,会同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依据农田建设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会同县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单位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县财政应当根据农田建设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坚持差别化分担,县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筹资机制,多渠道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村集体通过筹资投劳等方式增加投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流转土地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投入责任和受益主体。在有条件的村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引导小农户自愿通过村社内互换并地、土地承包权退出等方式,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逐步形成一户一块田。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施工支出、材料费以及设备购置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补助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细则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接到各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函告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尽快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报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县政府可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等提供依据。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法人对报账基础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核实,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核实情况,以及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等,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县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审计局等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认真负责,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协调审计部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按规定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项目会计核算工作,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进行资产移交。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并按中央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农田建设是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助推脱贫攻坚,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与脱贫攻坚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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