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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1-00175
文号
山政办发〔2021〕2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7-28 15:54:20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农业末级

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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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末级渠系供水与水费计收工作,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业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及《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末级渠系的范围指本行政区域内斗口以下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村社管理的斗渠及以下供水渠道和设施。

第三条 末级渠系水费是指以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为用水户供水过程中形成的,为补偿末级渠系维修及管理成本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全县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村社具体负责所属管辖区内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工作。县财政、审计、物价、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末级渠系水价核定

第五条 末级渠系水价的核定体现“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杜绝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第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在控制人员、约束成本、清理取消农业用水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费和维修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末级渠系水费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因供用水管理事务而开支的劳动补贴、管理费用以及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构成。

第八条 末级渠系水费全县统一按《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1613号文件)规定的0.04/m³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末级渠系水费计收

第九条 地表水末级渠系水费按斗口供水量计算,地下水末级渠系水费按机井出水量计算,暂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300m³/亩的定额标准计收。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负责收取,水管单位监督使用。

第十条 水管单位要科学制定配水计划,做到按计划供水。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要根据水管单位配水计划,合理组织灌溉用水。各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要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管理,建立水量台账,每轮次灌水结束后供用水双方及时核算水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水量结算单为依据,进行末级渠系水费计收。

第十一条 末级渠系水费应当以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为单位核算,编制用水户收费明细表,同时交水管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要加强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工作,保证末级渠系水费及时足额收取。各用水户必须按时交纳末级渠系水费,不得拖欠。对逾期不缴纳末级渠系水费的,可自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应及时上交或专账储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截留、挪用。

(二)隐瞒收入或账外设账、私自转存。

(三)在末级渠系水价以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搭车收费。

第十四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收取末级渠系水费应遵守“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原则,不提供收费专用票据的,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


第四章末级渠系水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末级渠系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等。协会办公经费、管水人员补助费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30%,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出租车费、电话费以及与末级渠系维修管理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可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委托水管单位代管。水管单位按协会、村建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末级渠系水费的收支情况,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末级渠系水费的使用实行先收后支的办法,支出实行报账制,具体如下:

(一)各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用水户集体商议,民主决定。

(二)根据账户金额以书面形式向水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附具有关明细表,说明资金使用数额、用途、报水管单位审核批复。

(三)未交清应缴水费及其它费用的不得列支末级渠系水费。

第十八条 水管单位要按照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末级渠系水费,并监督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根据审批计划严格使用资金,完成计划任务。

第十九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当年开支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要推行“水量、水费、水价、收支”四公开,并直接参与工程管理、供水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费用开支。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量水、测水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供水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二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或村社要如实提供末级渠系水费收取和管理、维护费用支出情况,并出具有关的账簿、单据及相关资料,定期对末级渠系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水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末级渠系管理进行指导,保证各级用水户享有公平、公正的用水权利。

第二十四条 县纪检监察、财政、发改、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对末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制定的《山丹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山政办发2018〕110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山丹县农业末级渠系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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