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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7个城市管理相关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2-00010
文号
山政办发〔2021〕4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9-28 14:43:02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7个城市管理相关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各单位:

《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丹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山丹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山丹县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山丹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山丹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7个城市管理相关办法已经2021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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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以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等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临街单位、门店、住户按规定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五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  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保持外观完好,外立面干净,无破损,无污迹,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乱挂等现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七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县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广告设施设置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牢固可靠,有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措施,不得直接安装在易燃物体上。户外广告商应及时拆除过期和废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第十条  各类条幅、气球、空飘物、彩旗等广告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地点、时限和空间设置要求,保持整洁,设置期满后应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面呈本色,边角部位、窨井盖、雨箅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物料堆放、施工占道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水域、绿地等不得违法搭建任何设施。沿街建筑不得违规破墙开店。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临街建筑、公共场所内不得晾晒衣物及吊挂杂物。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禁止擅自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物品。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商铺经营者严格落实“门前六包”规定,不得在店门外摆设商品、桌椅和招牌等物品。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不得违规占道经营。各类农副产品必须到农贸市场或经批准的经营场所摆卖,不得在主干街道等公共场地摆摊和沿街叫卖。

禁止占用绿地经营。禁止在城市水域岸边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

夜市和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点限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时经营,做到摊撤地净。

第十六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十七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城市道路照明亮灯率达95%以上。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验收。

第十九条  临街工地现场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栏等封闭措施,围栏不得低于2米,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工地外不得乱堆物料,工程完工后,做到场地平整,路面无破损,无杂物堆积。

第二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绿化带。机动车不得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保持干净,周围无垃圾、污水和污迹,无明显异味。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无污迹,垃圾不满溢。

第二十三条  清泉镇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管理工作。各社区按照安排部署,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落实机械化带水清扫,如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环卫清扫作业人员应做到文明、规范有序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清扫保洁人员在作业时,不得向窨井、绿地内扫倒路渣垃圾,不得焚烧树叶、垃圾和各类杂物。

第二十四条  道路清扫保洁达到“六无五净”: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土石砖瓦、无污泥积水、无泼撒污物、无人畜粪便,路面净、路沟净、墙根净、绿带净、树穴净。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第二十五条  城区道路应当保持全天路面整洁,实现路见本色、不花扫、不漏段。

(一)清扫保洁时间:冬季实行“一扫三保洁”(早扫7:00前完成,三保洁8:00-19:00)。春夏秋季实行“一扫四保洁”(早扫7:00前完成,四保洁8:00-21:00)。

(二)道路作业范围:道路两侧从墙根至墙根全方位清扫保洁,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商业特色街和广场、交通隔离带、道路绿地以及沿路设置的垃圾箱等相关公共设施。

(三)清扫保洁流程:道路清扫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顺序清扫。

(四)特例情况处理:街道临时车辆停靠点未扫到位的地方应适时补扫;转运垃圾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净;遇渣土漏撒、车轮带泥等路面污染要及时清理,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遇道路积水时,应先用扫帚赶尽积水,再依次清扫。

第二十六条  道路洒水作业应按照相关规范操作实施。

(一)按照规定的路段、次数、时间完成路面清扫洒水压尘保洁等作业任务。在7:00—20:00作业时,应播放提示音,提示行人和车辆避让。

(二)通过车辆、人群密集路段时,应提前降低车速,调节水压,文明作业。

(三)洒水作业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照章行驶,不开“霸王车”,路面作业时洒水车速不得超过20km/h,严禁洒水车倒车洒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八条  运载渣土、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液体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包扎覆盖,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无占道冲洗车辆、损坏污染道路现象。

第三 十 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一条  临街商铺、小吃店、各类医疗服务机构对可回收垃圾、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必须按相关规定分类妥善处理,不得随地乱泼乱倒或混合处理,严禁向城区道路下水井口倾倒污物和餐厨油污以及有形餐厨垃圾。

第三十二条  城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理,严禁私自焚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沿街门店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按要求时限投放到垃圾车,不得随意堆放到人行道、慢车道、绿化带等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筑施工和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等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和居民个人负责清理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六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实行综合执法的乡镇,由县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6月13日印发的《山丹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政发〔2017〕114号)中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6个城市管理相关办法详见附件。


相关文件:关于《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7个城市管理相关办法的政策解读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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