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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2-00033
文号
山政办发〔2022〕8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2-03 16:54:29
是否有效

山丹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物资高效调运,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甘肃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资金采购和中央、省、市下拨的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应急救灾物资,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物资。

第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坚持分级储存、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县发改局具体负责级应急救灾物资及救援设备的储备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应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建设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做好基本救灾抢险物资的储备工作

第五条  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要建立完善实储物资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方式。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以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进行采购。县应急管理根据乡镇、部门物资申请下达调运指令,县发改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调运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二章 购置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根据本年度自然灾害形势和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情况,会同发改局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商讨确定下一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计划。

第八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采购,按照采购计划,由县政府确定相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生急需救助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提出物资采购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直接用于救灾,不进入储备体系。

第九条  年度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购置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经费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基本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相关涉灾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由乡镇、部门单位自行承担。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库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所需设施设备购置,应急救灾物资的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运输装卸、人工等费用。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设备建设参照国家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执行,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物资储备仓库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安全巡查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应急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储备管理,专人负责,分批分类分项管理。社会捐赠物资和政府采购物资要分开存放、分账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救灾物资实行入库验收制度,对新购置的物资,应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对和质量抽检,须严格检验程序,切实把好质量关。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应商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存放要码放整齐,留有安全和搬运通道,并在明显地方统一标志标示,载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日期、有效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应急救灾物资存放要做到:避免与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混合存放。同时,储备物资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加强消防管理。

第十五条  已储备应急物资要建立统一台账及物资信息档案,物资进、出库台账应记录物资品名、数量、经办人、进库出库时间、用途等信息,做到定期盘库,账实相符。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要与交通运输部门、车辆租赁机构建立物资运输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出库装卸、运输等事宜,保证随时可开展物资调运工作。

第十  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的乡镇和部门单位,应向县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提交物资申请,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调拨指令,方可调拨应急物资。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可先通过电话申请调拨,事后及时完善调拨手续。

第十八条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要应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上级调拨救灾物资种类和数量等。

第十急物资储备单位接到调拨指令后,应立即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工作,按调拨指令所列项目,逐项复核出库物资,向应急物资使用乡镇、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物资移交。

应急物资调拨所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应急物资使用乡镇、部门自行承担。

第五章 发放、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条  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由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  县应急管理对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应急物资使用乡镇和部门单位要做好物资的管理,教育使用者爱护应急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随意丢弃应急救灾物资。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使用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督促应急物资使用乡镇、部门单位在限定的日期进行归还,使用乡镇、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回收。对发放使用的衣服、睡袋、棉被、毛毯等非回收类生活物资,不再回收。对帐篷、折叠床、火炉、照明设备、发电机、通讯设备等回收物资,由使用乡镇、部门单位统一清点回收,送还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做好登记造册。

第二十三条  回收类应急物资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损坏、遗失等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使用乡镇、部门单位要写出书面说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交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存档,同时将损坏的物资统一销毁,严禁流入社会。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将物资回收情况汇总后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待批复后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将回收的物资进行维护、清洗、消毒、整理和清点后,继续作为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统一管理。

第六章 报废管理

第二十  应急救灾物资报废是指对达到储备年限,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害,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不可继续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报废。

第二十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年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类物资老化试验结果等因素确定,按首次验收入库时间起计算(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年限详见附件)。

第二十  申请报废的应急储备救灾物资,由物资储备单位承办,按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对未达到储备年限非人为破损申请报废的,经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做出技术评定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废。

对达到储备年限的本级储备应急救灾物资报废,由物资储备单位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废。

报废的应急救灾物资为本级财政资金采购的,报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为上级部门调拨的,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和上级调拨部门备案。

第二十  报废处置需符合环保和废弃物处理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无残值的应急救灾物资可采取直接销毁方式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应急救灾物资可采取公开竞拍等方式,按废品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

第二十  报废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中支出。应急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经批准报废的物资,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台账处理。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县发改局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应急管理、县财政报送上一年度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轮换和使用情况报告。

三十一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救灾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及时组织应急救灾物资调运造成后果的;

(三)因组织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救灾物资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应急管理局、发改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

2.主要涉灾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要求

3.县级救灾物资调运流程


附件1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年限标准

序号

物资名称

仓储时间

备注

1

框架式单、棉帐篷

6

1-12参照《中央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

2

指挥帐篷

10

3

棉被

5

4

棉大衣

5

5

棉衣

5

6

睡袋

5

7

折叠床

6

8

毛巾被

5

9

毛毯

5

10

折叠桌、凳

6

11

保温水桶

10

12

火炉

10

13

照明设备

10

13-16参照《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4

雨衣、雨鞋

5

15

场地照明灯

15

16

汽油发电机组

15

17

手电筒(锂电池)

8

铅酸电池5

附件2

主要涉灾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要求

1.县林草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防火物资储备。

2.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水利设施抢险救援应急物资的储备。

3.县工信局负责电力、通信保障、煤炭、天然气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4.县住建局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处置其他突发事件所需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储备。

5.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抢险保通机械和交通事故处置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好应急运力的调配。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8.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等城市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面、盒饭、饼干、矿泉水、牛奶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的应急供应。

9.县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治安防控、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11.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1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抢险救援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相关链接:关于《山丹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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