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全面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0-0028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0-07-08 14:50:20 | 是否有效 | 是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根据《张掖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18〕207号),张掖市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张民发〔2018〕41号)和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要求,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落实,强化对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民政局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县级领导及县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该《实施方案》,并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现将相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从工作目标、实施范围、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4个方面研究制定。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最迫切需求,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逐步建立适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模式,把特困救助的重点逐步转移到照料护理上来,把机构建设重点转向照料护理和护理型床位建设上来,不断落实、完善和创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机制,确保2020年全县完全失能和部分失能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和50%的目标。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使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率达100%,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权益,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生病住院有护理、日常起居有照料,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实施范围
根据《张掖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张民电〔2018〕21号)文件要求,2018年12月,县民政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已完成对全县1246名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经评估,现有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的特困人员1033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的特困人员143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72人。对以上1246名特困供养人员按照自然增减员变动情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原则,适时调整护理标准和服务内容。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分散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分别为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集中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分别为175元/月、275元/月、375元/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其照料护理标准上浮20%。护理标准自2019年1月开始执行。今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依据我县财力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下拨情况适时调整。
(二)加强动态监测与评估。各乡镇负责对辖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加强监测, 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每半年一次向县民政局报送辖区的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同时,县民政局将委托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自理能力评估结果进行定期评估。
(三)统筹使用照料护理资金。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从2019年起,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照料护理费实行资金发放与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分类定标、差异服务”。
1.全自理对象、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资金全部统筹用于购买社会化服务,委托山丹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提供订单式的照料护理服务。
2.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300元的照料护理费,每月统筹100元购买照料服务,剩余200元通过惠农“一折通”发放给委托照料人或监护人。
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统一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可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四)规范照料护理服务内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主要以帮助服务对象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和代购等服务为主。半护理及全护理对象侧重于健康管理、护理和家政服务。全自理服务对象每月上门服务2次,半护理、全护理服务对象每月上门服务分别达到3-4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
(五)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由县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管理的原则。
三、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全面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加强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管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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