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公办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0-0034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0-08-10 14:54:19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县养老机构入住利用率,破解经济困难老年人“老有所养”问题,助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我县制定了《山丹县公办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经县政府2020年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县公办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相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实施方案》主要从总体思路、托养对象、托养流程、托养内容、收费标准和保障措施6个方面研究制定。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和兜底保障作用,重点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逐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更好地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托养对象
根据《山丹县公办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养实施方案》规定:具有本县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向县内公办养老机构申请托养入住:
(一)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半失能老年人;
(二)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人;
(三)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中身边无人照顾、居住条件差的60岁以上老年人;
(四)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五)生活不能自理、对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六)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残疾老年人;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中60岁以上且经住建部门认定无安全住房的老年人;
(八)整院拆除空心房、老旧房屋,暂无其他安全住房的6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
三、托养流程
本人或监护人向养老机构提出托养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养老机构评估和审查→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入住→民政局审核确认备案。
申请人向养老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托养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托养人近2个月内在本县县级医疗机构所做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
四、托养内容
(一)养老机构提供一日三餐、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助急助医等服务。
(二)托养期间,看病就医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政策执行,托养人或监护人负责自行办理住院出院和费用结算手续,费用由监护人承担,不享受特困供养对象就医政策。
(三)在托养期间亡故的,由监护人负责料理后事,养老机构不包揽托养人医疗、丧葬等事宜。
五、收费标准
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托养,只收取伙食费,免收护理费和床位费,不摊收养老机构运转经费。伙食费参照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现行基本生活费标准480元/人·月交纳。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同步调整。
六、政策保障
主要从加大政策支持,靠实工作责任,强化宣传引导三个方面着手,推动形成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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