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0-0037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0-08-28 17:36:11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7日印发《山丹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内容,要求要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这对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
近年来,我县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 今年,全县土地流转面积的34.4万亩,规模经营户(50亩以上)1141户,土地流转空前活跃。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2015年08月24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10届第62号,2007年3月16日颁发,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13届第17号, 2002年8月29日颁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订);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7号,2005年1月19日颁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过程
2017年,我县制定印发了《山丹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到期后,我们针对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和因机构改革单位职能调整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向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后,提交司法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山丹县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
本办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登记:
(一)拟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流转费支付凭证的;
(四)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的;
(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六)其他依法不准予登记的。
申请人通过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村、乡镇、县级审核合格后,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
五、制定《管理办法》的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颁证,对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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