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背景制定过程法律依据及相关条款的解释说明
索引号 | 6207250038/2021-00117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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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1-11-30 15:20:12 | 是否有效 |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2016年8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5号),在该《通知》中要求各地要“统一政策”,在设市城市全面完成完善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工作”。
(二)2019年,省、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两次在《关于在主题教育中上下联动集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推动8个专项整治落实见效推进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和督查中,反馈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乱等问题。在2019、2020年,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先后下发《关于整顿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实施工作方案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各地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尽快完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三)现行的收费政策及标准是原省物价局在2007年制定的,经过13年的运行,存在着收费政策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情形,给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和问题,加上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增加迅猛,截止2019年12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38.5万辆(含摩托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举报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所反映的大多是物业管理不到位、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和不出示收费票据等问题,大部分问题还是因政策不明确、不统一造成的,因此,出台“办法”尤为迫切。
二、“办法”起草制定的过程
该《办法》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先后多次对甘州城区规模较大、矛盾纠纷较多的住宅小区及市、区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和论证。在新老城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0家物业企业服务的15家住宅小区开展了成本调查监审。《办法(讨论意见稿)》在书面征求市人大、政协等30多个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又重点多次征求了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交通局、司法局、公安交警支队、市城综办等部门及各县区发改、住建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了由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询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的《办法》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及委务会集体研究审议。
三、“办法”起草制定的政策法律依据
(一)《价格法》《民法典》
(二)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三)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省发改委《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五)省发改委《甘肃省定价目录》
四、对“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
在前期大量深入调查了解、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调查报告提供的停车费成本,参照周边地市收费情况,结合前期印发的《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精心起草制定了该“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在这里进行一些解释和说明。
该办法共有三十一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市、县(区)两级政府的定价权限。第五条根据省上的《办法》和《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明确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情形,并根据实际,新增加了对“多数业主同意”的条款。第六条根据省上的《办法》,明确了我市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放,应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防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的条款。第七条明确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约定形式及备案的条款。第八条要求经营管理者要在确保消防通道、道路畅通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停车位。机动车在划定的车位停放机动车的(地面+地下共有停车位),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第九条根据省上《办法》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地面共有停车位)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入和使用(租赁)费用收入的归属、用途和达不成协议约定的比例划分及其监管部门(单位)进行了明确。第十条我们对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地面)和业主只有使用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和停车位(地面+地下专有停车位)的收费事项也逐一进行了明确。第十一条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对空余停车位的使用、收入及收入的归属和用途进行了明确。第十二条至十四条对属于业主共有开放式场地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经批准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放和属于业主开放商住综合性小区等停放收费及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收费事项进行了明确。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停车场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采取计费方式、缴费、退费等权利方面进行了明确。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根据省上的要求,我们对机动车的车型、实施停放服务收费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类和明确。第二十条根据定价权限,我委会同区发改部门,对此次经过前期调研、成本调查监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制定的甘州城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公布。第二十一条对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住宅小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库)及其他区域等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根据省上的《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年至2020年)的通知》要求,重申和规定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的时间、情形、减半优惠收费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对经营管理者在使用票据、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定期公开收费情况及在机动车有序停放、秩序维护、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十九条要求市县(区)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做好信息公开、政策宣传及加强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三十条我们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多数业主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定或约定不收费的,可遵其约定或商定进行了明确认可。第三十一条根据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办法”有效时限可以设定为5年,我们考虑到价格政策的可变化性,明确了3年。
五、《办法》出台后达到的目的
(一)《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城市文明发展的需要,更是目前解决我市住宅小区停车难、收费乱、管理不到位的需要。
(二)《办法》出台后,既完成了省上督办的工作任务,又明确了市、县(区)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更加便于各主管部门有效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办法》出台后,收费政策统一,出现问题有章可循,不仅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还可以有效解决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杂、收费乱、管理不到位等现象,可以大大减少矛盾纠纷。
(四)《办法》出台后,由于新政策更具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可以达到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机动车停放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五)《办法》出台后,各相关部门只要事前加强广泛宣传,事后做好耐心解释,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了解收费政策之后,投诉举报案件也会逐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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