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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7个城市管理相关办法解读

索引号 6207250037/2022-0001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9-28 15:52:07 是否有效

关于《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城市管理的对象、范围、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城市容貌、环境安全、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近年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还存在许多乱象和顽疾。如建筑物外立面乱改乱装、广告宣传品乱张乱贴、废弃物乱丢乱放、管线乱架、建筑围挡不标准等问题。虽然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原则规定,但是规定不够具体,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因而,尽快制定《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2020年1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

3、2004年3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一)关于体例架构。《办法》分五章共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部分。主要围绕建筑物容貌管理、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占道经营、户外广告、经营者责任、城市环卫设施的设置,城区环卫作业的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办法》不仅包括市容市貌管理,还覆盖至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多个方面。《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等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关于责任区域制度。明确区域划分责任有利于调动市民积极性,促进城市面貌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办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域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落实“门前六包”责任制,临街单位、门店、住户按规定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工作”。有效消除了管理盲点和空白区域。

(四)关于市容管理

1.确保建筑物不影响城市风貌。为了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应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办法》第六条规定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持外观完好,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2.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城市户外广告及户外设施是城市容貌的重要象征。《办法》第七至十条对户外广告审批设置标准、要求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在县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 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设置牢固可靠,有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措施,不得直接安装在易燃物体上。

3.加强了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办法》第十一条针对城市道路的日常管护,道路施工维修,道路上的窨井盖、桥梁上的设施、交通指示牌等市政设施的管理进行了规定。规定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面呈本色,无污渍、尘土、积水。市政设施应当整洁有效,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4.规范占用公共区域经营及堆放物品的行为。由于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吊挂、晾晒物品及占道经营、展示等现象屡禁不止,对城市市容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不得违法搭建任何设施,沿街建筑不得违规破墙开店。城市道路、临街建筑、公共场所内不得晾晒衣物及吊挂杂物。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不得违规占道经营,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临时性占道施工的,必须按照规定在县城管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

5.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及车辆停放行为。《办法》第十七条至二十条对此作出规定,城市道路照明亮灯率达到95%以上。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临街工地现场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栏等封闭措施,施工工地外不得乱堆物料和杂物。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绿化带。

(五)关于环境卫生管理

1.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环保卫生是近年来群众较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公共厕所更是反映了公共区域的卫生情况。《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城市环卫设施的设置,城区环卫作业的标准(清扫时间、作业范围、保洁流程)。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落实机械化带水清扫。环卫清扫作业人员应做到文明、规范有序作业,不得向窨井、绿地内扫倒路渣垃圾,不得焚烧树叶、垃圾和各类杂物。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冬季实行“一扫三保洁”(早扫7:00前完成,三保洁8:00-19:00)。春夏秋季实行“一扫四保洁”(早扫7:00前完成,四保洁8:00-21:00)。道路洒水作业时间为早7:00—晚20:0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县城管执法局批准。

2.明确经营者义务。《办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义务。餐饮服务业、收购废旧物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并做好垃圾收集处置工作,不影响周边环境。运载渣土、生活垃圾等各类散体、液体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包扎覆盖,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飞扬。

3.关于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纸屑及电池等特殊废弃物、乱倒污水、焚烧垃圾等。

4.关于饲养家禽、宠物。《办法》第三十六明确规定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实行综合执法的乡(镇),由县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关于《山丹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供水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目前我县城市公共供水设计供应能力每日1.7万立方米,实际供应能力已达1.3万立方米,管网长度约95.5公里,覆盖面积12.48平方公里,供水人口达10万。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供水水质、供水量和供水覆盖面积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县城市供水用水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老化严重、布局不合理,其更新改造等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作难度大;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建设施供水仍为数较多;城市供水用水安全存在不少隐患;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管理问题等。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供用水的社会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促进我县城市供用水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份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了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维护、城市供水经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释义】本章共有八条,主要阐述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以及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释义】本章共有八条,主要明确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用户改造供水支线管道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审核程序和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等具体要求。

(三)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释义】本章共有六条,主要阐述了城市供水、二次供

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了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管理的相关程序。

(四)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释义】本章共有三条,主要明确了供水管网的管理责

任权属的划分、使用供水设施时需注意的相关事宜和维护城市供水设施安全对个人及单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禁止事项。

(五)第五章城市供水经营

【释义】本章共有十七条,主要阐述了城市供水企业和

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建设单位及用户在城市供水经营管理中应履行的义务及特殊用水收费规定。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

【释义】本章主要阐述了具体责任主体发生违法行为时,

应采取的具体处罚规定。

(七)第七章附则

【释义】本章共有两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实施的具

体时间及有效时间。


关于《山丹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我县城市排水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任务不断加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中,各有关部门之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运营养护部门之间一直缺少一个有效正式的政府文件来进行规范,给行政许可管理、设施运营维护、经费到位、设施损坏赔偿等方面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根据住建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制定一部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份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了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办法》共七章三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许可管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排水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释义】本章共有五条,主要阐述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以及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重要意义。如总则第五条提出的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动信息化管理模式。如果说雨水管网、调蓄、下渗等内涝防治工程设施是“硬件”基础,那么以排水防涝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为代表,先进的现代化、数字化管理手段,就是促进我国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飞跃的“软件”保障。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释义】本章共有五条,主要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规划、

建设、改造等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事宜及具体的审核程序。

(三)第三章许可管理

【释义】本章共有四条,主要阐述了排水许可申请办理

要求,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条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延续管理等规定及排水户在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时应注意的事项。

(四)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释义】本章共有六条,主要明确了排水管网的管理责

任权属的划分以及当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出现损坏、堵塞时,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内容。

(五)第五章排水设施保护

【释义】本章共有六条,主要阐述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

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地下排水设施保护的具体事宜以及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的相关有效措施内容。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

【释义】本章主要阐述了具体责任主体发生违法行为时,

应采取的具体处罚规定。

(七)第七章附则

【释义】本章共有三条,主要对办法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并明确了具体实施日期及有效时间。


关于《山丹县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我县燃气事业快速的发展,到2020年底,我县共有燃气企业10家,其中:液化气站4家,天然气企业6家。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燃气事业的日益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造成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形势堪忧。如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有些燃气供应站点随意设置,违规拉运倒卖,违规充装,违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有些燃气企业管道、设备带病运行,缺少一定的安全防护、消防、事故应急等措施;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因施工不当导致燃气设施遭到破坏,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此外,尽管各地都加强了安全用气知识宣传,但用户对燃气危险性、危害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相当一部分用户缺乏安全用气常识,有的随意改装室内管道,有的使用劣质燃气器具,有的不能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因违章违规用气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燃气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燃气行业发展,强化燃气行业执法和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早出台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份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了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建设与应急、服务与使用、安全管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释义】本章共七条,本章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二)第二章建设与应急

【释义】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

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了城镇燃气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等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审核程序。

(三)第三章服务与使用

【释义】本章共九条,主要阐述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企业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各项约定。

(四)第四章安全管理

【释义】本章共四条,主要明确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中

需要遵守的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及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五)第五章设施管理

【释义】本章共六条,主要阐述了燃气设施的管理、改

造、维修及更新等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各项规定。

(六)第六章法律责任

【释义】本章主要阐述了具体责任主体发生违法行为时,

应采取的具体处罚规定。

(七)第七章附则

【释义】本章共三条,主要对办法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并明确了具体实施日期及有效时间。


《山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山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升城市整体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有效促进了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创建文明城市进程的不断深入,现行行政法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管理要求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二是城市建成区面积逐渐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户外广告滥设、占道经营、渣土扬尘、共享单车随处停放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较为强烈,有的问题在现有法规中未作规定,需要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补充;三是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提高,对城市容貌、公共卫生、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工作实际,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管用、可操作的政府规章,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规、条例、或办法依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3.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5.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垃圾处理费的批复(山政发[2013]154 号)

三、《办法》出台的目标任务

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正版)

二是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是推进城市风貌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四是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四、《办法》的主要架构

《办法》分四章共十一条,主要架构。《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四章共二十二条,后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征求同级政府各部门意见及综合调研成果后,修改为四章共十一条,分别是总则、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资金管理、执行与监督及附则四部分。


关于《山丹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山丹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背景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住房商品化的推进,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的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城市管理水平提高,以及在扩大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我县的物业管理起步较晚,总体还处在一个开创、摸索的阶段,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物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在全社会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供水、供电、供暖等相关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大部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且现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不能依法履行,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维护,物业服务得不到有效监管。以上问题的存在正是由于我县在物业管理方面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制约了我县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山丹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实施,将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证,确保解决我县物业管理方面现存的一些问题,为广大业主创造和谐的人居环境。

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

在本次工作过程中我局优先参考国家相关条例及本省相关办法,全面结合本县现实情况,并多次深入住宅小区进行调研及群众意见收集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的制定。

参考的相关条例及办法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3年10月1日施行,2007年8月26日根据《物权法》进行修订)、《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2008年2月1日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施行)、《张掖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物业管理按照“重心下移”的思路,实行属地管理。

因物业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协同作好物业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县房地产管理局是辖区内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作好配合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督促、积极协调,实行物业管理。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本《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50%以上,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在县房地产管理局和清泉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没有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区域,经过半数业主同意,由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清泉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和疑难问题,做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四)明确各方主体义务、权力和责任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根本上避免业主、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前期物业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在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未按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物业服务公司要按照规定对物业进行承接验收,在承接验收中掌握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理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的责任,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管理和经营,避免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

(五)物业管理服务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3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否则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大会没有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作好物业服务,不得随意退出。

(六)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办法》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明确房产、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办法》规定物业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相关设施设备向有关单位移交,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山丹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并作相关政策解读。

一、制定《山丹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缴存维修基金,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2008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县于2011年制定出台了《山丹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现行政策,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山丹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再次完善(以下简称《办法》)。因此,新制定的《办法》,构建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透明、使用便捷的监管体制,切实解决了广大群众关切的管理不透明、使用不便等问题,充分发挥了资金保障作用,为群众住宅正常使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夯实了政策基础。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1.共用部位: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

(二)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先交存,出售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

(三)明确了资金监管职责:一是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二是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或委托他人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续交的数额不得少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四是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配合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五是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四)明确了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比例:一是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三是属于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五)明确了维修资金的使用:一是在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中明确了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二是明确了在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依法需业主或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改造不得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业主利益不受侵害,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明确了设立分户帐,杜绝了吃“大锅饭”的现象。

(七)明确了房屋灭失后资金的管理。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是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是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相关文件: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7个城市管理相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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