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丹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2-0011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2-08-09 16:59:33 | 是否有效 |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6〕136号)、《山丹县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山丹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对水权交易的范围、内容及条件、水权交易的价格及期限、水权交易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1.水权交易定义: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水资源的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区域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2.水权交易范围。县级水权总量指标以市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上线,在预留一定空余指标的基础上向下分解。乡镇村社农户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储和交易;实施节水改造等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具备条件的可以跨灌区行业进行交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建立水权储备制度,回购水权,储备及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3.水权交易程序。水权交易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在水权交易平台上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进行交易结算、清算,并依法公示交易程序,公开交易信息;农业用水组织内部小量的水权交易可自主开展,交易完成后需向灌区管理机构备案。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告水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水权交易价格及期限。水权交易的价格应当根据补偿节约水资源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水权交易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算;各灌区可根据区域水资源紧缺程度及农业节水成本,制定灌区内部用水户或用水组织间水权交易的最高限价;水权交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灌区向企业水权转让期限自节水工程核验之日起计算,其他水权交易期限参照灌区水权转让期限确定。
5.水权交易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跟踪管理,加强对相关区域的农业灌溉用水、地下水、水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的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水权交易的后评估工作;水权交易平台收储水权并交易的,水权交易的损益归水权交易平台所有;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权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交易各方应当建设计量监测设施,完善计量监测措施,将水权交易实施后水资源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水权交易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权交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解读文件:关于印发山丹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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