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3-0028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06-26 16:35:53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印发实施,2018年经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政发〔2018〕6号)要求,对该《办法》有效期延期5年。2022年11月,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通过广泛征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目前,山丹县共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7处(县级2处,乡镇级25处),其中湖库型9处、河流型6处、地下水型12处。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安全饮水需求不断提升,重新修订完善《办法》,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我县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饮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五章三十六条。内容简介如下:
第一章 总则,包括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认定标准、制定本办法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各乡镇、各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内禁止活动的详细说明以及各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采取保护和管理的内容。
第三章 管理职责,包括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包括涉及饮用水水源地违法问题时,各相关部门的处罚范围和内容。
第五章 附则,包括有效期解释和实施时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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