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3-0028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06-26 16:35:53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山丹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印发实施了《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经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政发〔2018〕6号)要求,决定对该《办法》有效期延期5年。2022年11月,按照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该《办法》即将过有效期,需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办法》符合要求、更加规范。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对《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通过广泛征求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经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从2022年10月份正式启动,由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牵头,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2022年11月对修订后的《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向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1月上报县政府进行审定,经批转后由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向司法局提供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批表、政府政策评估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司法局于2023年2月3日完成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建议提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内部审核;2023年3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对《办法》完成审核并出具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3月14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司法局于4月13日出具《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于6月19日经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山政办发〔2023〕40 号)印发实施。
四、修订后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分为4章31条: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认定标准、制定本办法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各乡镇、各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内禁止活动的详细说明以及各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采取保护和管理的内容;第三章管理职责,包括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第四章附则,包括有效期解释和实施时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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