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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6207250037/2024-0010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10-24 17:20:05 是否有效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设、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县政府于2012年印发《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2019年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新进行了修订,有效期5年。2024年,《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山政办发﹝2019﹞103号)有效期为5年,已过有效期,同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质量强县战略需要,需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县级质量奖评选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三、修订过程

修订工作从2024年7月份正式启动,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在参照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8月中旬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8个乡镇和发改、工信、财政、住建等32个部门单位及我县部分重点工业企业意见建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及组织意见建议,经统计,以上部门单位及各界人士均无意见。8月23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送审稿),9月24日通过县司法局法制审核,2024年9月25日经十九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修订内容

《办法》共分七个章节二十四条,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1修改相关依据:根据情况将原有的依据进行删除,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作为制定参考。

2.修改奖项设置及奖励资金:新增加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并且奖项设置由原来的县政府质量奖1-2个提高至不超过5个,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为不超过6个。奖励金额提高至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为15万元,提名奖为8万元。

3.修改组织管理:明确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领设两名副主任,,分别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4.修改申报条件:新增加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县政府质量奖。

(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

(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六)近三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七)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5.删除部分条款:实施办法删除原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6.增加禁止条款:新增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包装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5.严格退出机制。实施办法新增第二十三条内容,明确了四种退出情况,一是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二是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三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五是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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