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10/2024-0007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12-09 16:42:51 | 是否有效 | 是 |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根据张掖市司法局张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张市司〔2024〕12号)要求,对2023年12月底前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围绕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行政监管执法等五个方面,对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经营主体活动的各类政策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清理结果的意义
根据中央、省、市涉企政策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县司法局会同县发改局组织各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县司法局、发改局汇总各单位清理意见,制定了清理结果。通过清理,及时废除各类限制企业平等竞争的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创造性,在全县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清理范围
截止2023年12月底,县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政府所属部门(含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文件。
四、清理重点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清理结果
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山丹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关于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2件政策文件予以保留;对《山丹县推进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山丹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设施农业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予以修订。
相关文件链接: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 及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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