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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丹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0-00062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0〕2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0-04-07 09:41:25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山丹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山丹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张掖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山丹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 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各乡镇和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全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应急管理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挥扑灭非洲猪瘟疫情。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承担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2.3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封锁组、扑杀组、无害化处理组、消毒组、后勤保障组、执纪问责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

    2.2.3.1综合协调组

    组  长:陈  波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沈  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农业农村局干部

    职  责:(1)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疫情信息、应急处理工作信息和文件归档;(2)负责专门会议筹备,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指挥部的指示,并督导有关部门贯彻落实;(3)负责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疫情处理工作;(4)负责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对外报道。

    2.2.3.2专家技术组

    组  长:张永贤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朱生荣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李慧玉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站长

    成  员:县动物疫控中心、县畜牧技术推广站技术人员,疫区乡镇畜牧兽医站干部。

    职   责:(1)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2)负责制定扑杀、消毒、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理技术方案;(3)负责提供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评估疫情危害和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对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指导;(5)负责流行病学调查;(6)负责防治效果和疫情损失评估;(7)协助上级专家组开展工作。

    2.2.3.3封锁组

    组  长:赵志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何  强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赵  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建铭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公安干警,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干部。

    职 责:(1)启动公安、市场监督、交通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设置警戒线、警示牌,控制人员、车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入;(2)负责疫点所在地的社会稳定,维护疫区社会治安;(3)关闭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所。

    2.2.3.4扑杀组

    组  长:王建铭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副组长:张新民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发生疫情乡镇分管综治工作负责同志

    成  员:(1)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控中心、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干部;(2)扑杀生猪养殖场所在村包村干部、村主任;(3)发生疫情乡镇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人员。

    职  责:(1)对疫点和疫区内所有生猪进行扑杀、装袋;(2)扑杀猪数量的统计、填表;(3)负责将扑杀后装入编织袋的死猪装入密封车。

    2.2.3.5无害化处理组

    组  长:张永贤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秋月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刘  刚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疫区乡镇分管畜牧兽医工作负责同志

    成  员:(1)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控中心、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干部;(2)疫点所在地乡镇、村干部。

    职  责:(1)负责挖掘、运输、掩埋机械车辆及无害化处理物资的准备;(2)将装入密封车辆的猪运到掩埋地点;(3)进行扑杀猪的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4)无害化现场的消毒。

    2.2.3.6消毒组

    组  长:朱生荣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副组长: 吴多学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疫区乡镇分管畜牧兽医工作负责同志

    成  员:(1)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控中心干部;(2)乡镇技术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

    职  责:(1)对猪舍内外排泄物、垫料和其它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2)对出入疫点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进行消毒和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

    2.2.3.7后勤保障组

    组  长:张永贤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赵秀荣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李祖凤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

    成  员: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和县卫生健康局抽调干部。

    职  责:(1)负责防疫资金的计划、筹集及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2)消毒药品、救治药品、诊断试剂、兽医器械和防疫人员防护物资等的采购、保管、分发,保证应急控制工作需要;(3)受损养殖场(户)临时救助等工作。

    2.2.3.8执纪问责组

    组  长:杨为民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成  员: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职  责:监督党政干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各项防控指令及时执行。

    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人员自行替补,不另行文。各组成员单位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防控需要提出具体参与人数。

    2.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乡镇政府实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督促各乡镇向养殖场户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发放非洲猪瘟告知承诺书,监督养殖场户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的疫情损失的评估,指导和监督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组织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负责做好猪肉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经费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疫情处置、疫区安全保卫、公路载畜车辆引导检查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处置疫情,对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疫区人员卫生防护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公路段: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选址、相关设施建设及标牌设置和联合执法工作,必要时可在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等场所提供场址协助检查。

    县林草局: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猪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加强野外巡护,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期间猪肉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境内外、其他省、市、县可能对我县保证全县的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全县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配合县发改局做好猪肉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制假售假等行为;负责生猪产品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猪肉产品行为,严防病死猪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规范集中收贮、定点投送餐厨剩余物并建立处理台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损群众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清泉镇人民政府(县环卫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城乡餐厨剩余物的归集、运输、处置工作,加强对餐厨剩余物运输车辆、储存工具的消毒管理,严禁截留倒卖,严禁随意倒入城市排污系统或者河流,严禁违法提炼地沟油。

    山丹火车站:负责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加强铁路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消毒、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协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疫情排查处置工作。

    中农发山丹马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非洲猪瘟疫情处置工作。

    山丹农场:负责做好农场的动物防疫工作,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处置工作。

  2.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疫情监测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与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密切配合,组织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2 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立级上报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县政府。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3.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天内,发生农业农村部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4.1.2 重大(Ⅱ级)疫情

    在15天内,在本县行政区内,1个以上村或养殖场发生疫情。

    4.1.3 较大(Ⅲ级)疫情

    在通过省际公路输入我县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Ⅲ级疫情预警,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配合省、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适时作出跨区域调运监管,划定封锁疫区等行政命令。适时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4.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本县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农业农村局协调县林草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协调县林草局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省市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在国省道、县乡公路设立临时检查站点,查验禁止移动物品,有关部门应派员值守。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实施的《山丹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废止。

解读链接:《山丹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山政办发〔2020〕25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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