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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丹县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0-00081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0〕40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0-04-30 10:15:55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山丹县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之年,也是农业保险全面实施“增品扩面提标降费”的关键之年。为全力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8〕126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银保监局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财金〔20205号)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保险任务和资金计划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三农”领域风险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激发保险机构活力,体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障性、微利性,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稳定农民收入和保险机构微利为目标,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自主自愿。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推广,努力提高农户和农业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其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参加农业保险。

4.协同推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二、重点工作

(一)目标任务

2020年,我县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10个,其中中央补贴品种4个(马铃薯60000亩、能繁母猪1000头、奶牛380头、育肥猪6000头)。省级补贴品种6个(中药材2000亩、肉牛2000头、肉羊150000只、高原夏菜6000亩、设施蔬菜1200亩、鸡15000只)。所有开办品种优先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农业保险对有投保意愿贫困户的主要增收产业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向县域内非贫困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扩展。

(二)补贴品种及标准

保险费率、单位保额及补贴比例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农业保险任务和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发〔2020〕5号)文件执行。

1.马铃薯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补贴面积60000亩,单位保额700元/亩,费率3%,保费2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4元(40%)、省级财政补贴5.25元(25%)、市县财政补贴3.15元(15%)、农户承担4.2元(20%)。

(2)投保条件

使用二级以上脱毒种薯,并采用垄膜沟灌技术种植的马铃薯;

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达到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技术管理要求;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正常生长;

能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指导进行病虫害防治。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冻害;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原因直接造成被保险马铃薯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和因管理不善(含盗窃)造成的损失;

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恶意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5)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承保机构设计专门的马铃薯保险单和分户清单,同各乡镇、村等经营主体配合,对承保的马铃薯亩数详细登记造册,认真管理好保险单证。保险单列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省、县)、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马铃薯投保户应使用二级以上脱毒种薯,并采用垄膜沟灌技术种植的马铃薯,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间作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参保种植户如发现虫害或疾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及保险公司。承保机构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查勘、诊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6)赔偿标准

马铃薯单位保额为700元/亩,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付:

①按照生长期比例赔偿:

马铃薯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幼苗期

30%

花蕾期

50%

盛花期

70%

茎叶衰老期

80%

成熟期

100%

部分损失:约定马铃薯承保和理赔折算价格为0.7元/斤,即承保亩产2000斤,并以单个重量50克以上的商品薯计算。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发生灾害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损失核定并登记;若参保马铃薯连续受损,保险公司按照最后一次受损情况,待马铃薯成熟收获时由专家组测产确定最终产量,形成定损报告,当每亩实际收入低于700元(2000斤)时,保险公司对低于2000斤产量的差额部分按0.7元/斤进行补偿。

赔偿金额=(每亩承保产量2000斤—核定实际亩产量)×约定承保价格0.7元×核定受损面积

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2.能繁母猪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保险计划1000头,单位保额1500元/头,费率5%,保费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7.5元(50%)、省级财政补贴15元(20%)、市县财政补贴7.5元(10%)、农户自缴15元(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投保时能繁母猪需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

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山体滑坡、泥石流;

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单位保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除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扑杀的其他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母猪未按免疫程序、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3.奶牛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

①荷斯坦:保险计划80头,单位保额10000元/头,费率5%,保费5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50元(50%)、省级财政补贴150元(30%)、市县财政补贴50元(10%)、农户承担50元(10%)。  

②西门塔尔:保险计划300头,单位保额8000元/头,费率5%,保费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00元(50%)、省级财政补贴120元(30%)、市县财政补贴40元(10%)、农户承担40元(1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奶牛,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牛):

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投保时奶牛畜龄需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

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投保的奶牛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下列奶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疾病、疫病;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单位保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除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奶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4.育肥猪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保险计划6000头,单位保额1000元/头,费率5%,每头保费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5元(50%),省级财政补贴10元(20%);市县财政补贴5元(10%);农户自缴10元(20%)。

2)投保条件。凡育肥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

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投保时育肥猪体重15公斤(含)以上;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育肥猪经畜牧防疫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疫病;

保险育肥猪出栏并成功出售的,当约定的理赔周期内平均猪肉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责任发生,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理赔周期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具体可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理赔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单载明为准。

理赔周期内平均猪肉价格平均值=理赔周期内发布的猪肉价格/发布次数。

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报案后自动进入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对价格跌幅部分进行差额赔付,赔付时扣除自然风险发生时的赔偿金,育肥猪尸重超过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目标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并在保单上载明。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除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捕杀;

体重在15公斤以下(不含)的仔猪的死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5.中药材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

①当归:补贴面积1000亩,单位保额3300元/亩,费率5%,保费165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66元(40%);市县财政补贴82.5元(贫困户50%)、66元(非贫困户40%);农户自缴16.5元(贫困户10%)、33元(非贫困户20%)。

②黄芪:补贴面积1000亩,单位保额2800元/亩,费率5%,保费1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6元(40%);市县财政补贴70元(贫困户50%)、56元(非贫困户40%);农户自缴14元(贫困户10%)、28元(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

单一品种连片种植亩数在30亩以上、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进行投保或组织进行集体投保;

对单一品种连片种植亩数小于30亩的散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投保;

单独投保和集体投保的都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分户清单和参保地块的照片资料。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中药材实际总产值低于单位保额(约定产值)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在生长期内因自然灾害、病虫害、鼠害、野生动物毁坏等造成的损失;

中药材收获后至理赔价格确定前,因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4)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和因管理不善(含盗窃)造成的损失;

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恶意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保机构设计专门的中药材保险单和分户清单,同各乡镇、村及农业等部门配合,对承保的中药材亩数详细登记造册,认真管理好保险单证。保险单列明省级、市县财政、农户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投保条件种植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间作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参保种植户如发现虫害或疾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农办部门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查勘、诊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5)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自保险中药材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6)赔偿标准

中药材保险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付:

发生绝产损失的(各产品药材鲜货产量预计低于50公斤/亩),保险人按照保险中药材不同生长期间赔付:

中药材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幼苗及生长期

60%

根膨大期

80%

成熟期

100%

对因局部灾害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告知保险人,由保险人组织县农业专家委员会统一抽样测定灾害区域理赔产量,承保公司以抽样测产鉴定报告的产量作为该区域的理赔产量。

对未遭受局部灾害区域的承保地块,聘请县农业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农业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测产。在收获期按农业部门划分的生产区域进行测产,每个区域测定一个产量,同类型区域使用同一测产数据(具体测产办法由县农业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农业职能部门共同制定)。

确定理赔结果。以当地中药材交易市场当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的干统货挂牌价格的平均价格为准,原则上按1:3的干鲜货折算系数(即每单位鲜货价格为交易市场干统货价格的三分之一),换算成鲜货价格并作为当年中药材理赔价格,计算最终产值,若低于约定的单位保额,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赔偿:

每亩赔款金额=单位保额—理赔产量×理赔价格

总赔款金额=每亩赔款金额×保险面积

若被保险人未将连片种植的中药材全额投保,且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连片可保面积时,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赔偿:

总赔款金额=每亩赔款金额×保险面积×(实际投保面积/连片种植面积)

6.肉牛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保险计划2000头,单位保额7000元/头,费率4%,每头保费28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112元(40%);市县财政补贴140元(贫困户50%)、112元(非贫困户40%);农户自缴28元(贫困户10%)、56元(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

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的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投保时肉牛畜龄需在4月龄以上(含);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肉牛经农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疾病、疫病。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除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含同群牛);

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保险期限:一年

7.肉羊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保险计划150000只,单位保额700元/只,费率4%,每头保费28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11.2元(40%);市县财政补贴14元(贫困户50%)、11.2元(非贫困户40%);农户自缴2.8元(贫困户10%)、5.6元(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羊):

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投保时肉羊年龄在3月龄以上(含);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肉羊经农业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管理正常,已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疾病、疫病。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战争、军事行动;

除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由于药物反应、服用假药导致保险肉羊死亡。

险肉羊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保险肉羊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8.高原夏菜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补贴面积6000亩,单位保额2500元/亩,费率4.5%,保费112.5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45元(40%);市县财政补贴56.25元(贫困户50%)、45元(非贫困户40%);农户承担11.25元(贫困户10%)、22.5元(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

单一品种连片种植亩数在30亩以上、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进行投保或组织进行集体投保;

对单一品种连片种植亩数小于30亩的散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投保;

单独投保和集体投保的都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种植信息、分户清单和参保地块的照片资料。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原因,造成上市的保险高原夏菜品种月平均离地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高原夏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不同生长期计算赔付比例。

(4)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

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和因管理不善(含盗窃)造成的损失;

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恶意欺骗保险人的行为;

因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5)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自保险高原夏菜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6)赔偿标准

高原夏菜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赔付比例

苗床期

20%

生长期

60%

采收期

100%

9.设施蔬菜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补贴面积1200亩,单位保额13000元/棚,费率4%,保费52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8元(40%)、市县财政补贴260元(贫困户50%)、208元(非贫困户40%);农户承担52元(贫困户10%)、104元(非贫困户20%)。(备注:单位保额包括棚体和棚内农作物)

2)投保条件

对全县范围内符合山丹县农业部门高效日光温室建造技术标准要求,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并且在投保时正常使用的日光温室(不含移动大棚和拱棚)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投保对象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民个体等,农民也可联合起来推选代表集体参保。以投保户为单位,凡符合投保条件及保险标的的必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棚内作物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棚内作物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或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保险棚内作物在成熟期(收获期)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棚内作物的约定收入,视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下列设施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纸被、草帘、卷帘机、采暖设施、遮阳网、防虫网及其他辅助材料。

4)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管理不善;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被保险人不遵守农作物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因栽培技术失误造成棚内作物的损失。果菜类作物棚内吊线搭架必须单独增加支柱,超过钢架承受能力造成温室倒塌导致棚内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由于被保险人起棚通风时方法不当,棚内外温差形成局部范围内的旋风所致的损失;

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的棚内作物的损失;

因种子质量造成棚内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

险大棚钢架主体因主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倒塌造成的损失;

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及时施救、保护,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大棚的自然损耗;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烘焙、被盗所造成的损失;

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

保险设施自投保之日起保险期限为一年,棚内农作物保险期限为六个月,自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6)赔偿标准

保险棚内作物、保险设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设施蔬菜大棚承保、理赔按总保额13000元(11000+2000)计算,其中大棚棚体占总保额(11000元)的60%,即6600元,钢屋结构占总保额(11000元)的30%,即3300元,棚膜占总保额(11000元)的10%,即1100元,草帘及卷帘机不在承保范围内。当棚内作物亩产量实际收入低于2000元时,保险公司对低于2000元产量的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10.鸡保险

1)单位保额及费率。保险计划15000只,单位保额40元/只,费率5%,每只保费2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0.8元(40%);市县财政补贴1元(贫困户50%)、0.8元(非贫困户40%);农户自缴0.2元(贫困户10%)、0.4元(非贫困户20%)。

2)投保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鸡,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鸡):

投保的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投保时鸡龄需在1个月以上,体重0.5公斤以上(含);

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下列鸡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鸡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冻灾、旱灾、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疾病、疫病。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除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盗窃、走失、丢失;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险鸡在运输途中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发生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但缺失死亡鸡尸体。

保险标的因病死亡,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5)保险期限:一年

(三)理赔服务

农业保险业务要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险种的理赔制度,保证理赔各个环节工作质量,包括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做到对种养殖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保险公司接到参保户出险报案后,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进行正常的立案,在农业部门的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赔付。

1.报案方式

由人寿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和平安财险负责承保的投保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分别直接拨打“95519” 、“95585” 和“95511”专线,向保险公司报案。情况特殊时,也可直接拨打乡镇农业保险服务所、农村金融服务室、村委会等相关责任人电话,由其代转报案。

2.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人员在24小时内赶赴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现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查勘第一现场;

(2)现场查勘照片中必须显示查勘人员、现场查勘标志牌,标志牌应包括户主姓名、查勘时间、地点、投保数量等内容;

(3)现场查勘照片必须显示拍照日期。

(4)查验受灾标的是否与投保清单相符。

(5)所有事故必须查勘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3.鉴定证明

(1)种植业险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出具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对因病虫害造成损失的,需出具县农业农村局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需出具村、乡镇相关证明。

(2)养殖业险种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标的的死亡,需出具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对因疾病、疫病造成死亡的,需出具农业农村局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县发改局、统计局配合农业部门提供养殖产品交易价格信息;其它原因造成死亡的,需出具村、乡镇相关证明。对因疫病死亡的,必须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病畜、死畜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工作职责

根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工作要求,2020年我县农业保险承包机构由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择优选择。通过磋商,确定人寿财险山丹支公司、中华联合财险山丹支公司、平安财险山丹支公司为2020年全县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资金保障、任务落实和勘察理赔等工作。

1.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全县农业保险年度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保险技术服务组织协调工作;提供辖区内农业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建立防灾减灾防控工作体系;确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指导各乡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员的底数统计核查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保前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和落实,做好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统筹指导工作;安排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安排地方承担的保险费配套资金,做好保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确保足额到位。

3.各乡镇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业生产的有关基础数据的核实,督促各村社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农业保险的入户核实投保;配合做好查勘定损环节,应及时赶赴受损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现场照片,核定受损数量,并与保户沟通、确认,制作查勘记录;配合做好赔款支付环节的相关工作。

4.保险公司负责承办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向种植户、养殖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负责专账核算保险收入和赔付支出;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及时准确报告保险承保和理赔情况,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办理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保单印制、保险业务宣传、保费收缴和出险理赔等保险业务工作,并及时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二)承保业务及区域

按照“高效集约、方便群众”的原则,2020年农业保险承保业务采取分区域方式开展。其中,人寿财险山丹支公司负责位奇镇、老军乡的农业保险业务承保工作,中华联合财险山丹支公司负责清泉镇、陈户镇、大马营镇的农业保险业务承保工作,平安财险山丹支公司负责东乐镇、霍城镇、李桥乡的农业保险业务承保工作。各承保公司在所划分区域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不得随意调整承保范围,对不在相应区域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予申报核拨保费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国家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全力支持,协调配合,按照“五公开、三到户”要求,跟踪督促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保险政策有效落地。

(二)加大宣传推广。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和政府优惠政策,持续增强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参保意识。经办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主动公开业务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组织保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确定专门领导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资金监管和宣传实施,同时成立县农业保险专家库,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乡镇抽调得力业务骨干,动员村干部和村防疫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险工作,确保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承保理赔服务、宣传引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山丹县2020年农业保险计划任务分解表

附件.doc


    解读文件:《山丹县2020年农业保险方案》(山政办发〔2020〕40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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