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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0-00369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0〕7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0-08-28 14:07:1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山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全面落实惠民惠农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甘肃省“一卡通”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为特定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存折)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委托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不变,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一行代理、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原则,对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推进“一卡通”发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五条 按照宜统尽统的原则,纳入本实施细则统一规范管理的补贴资金项目包括:

    (一)就业补贴,项目代码:20807

    (1)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项目代码:2080705

    其他就业补助,项目代码:2080799

    项目主管部门:县人社局

    (二)残疾人补贴,项目代码:20811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代码:2081107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项目代码:2081108

    项目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4)残疾人托养补贴,项目代码:2081109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代码:2081110

    其他残疾人补贴,项目代码:2081199

    项目主管部门:县残联

    (三)最低生活保障,项目代码:20819

    (6)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项目代码:2081901

    (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项目代码:2081902

    项目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四)临时救助,项目代码:20820

    (8)临时救助金,项目代码:2082001

    项目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代码:20821

    (9)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代码:2082101

    (10)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项目代码:2082102

    项目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六)其他生活救助,项目代码:20825

    (11)孤儿基本生活费,项目代码:2082501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项目代码:2082502

    其他生活救助,项目代码:2082599

    项目主管部门:县民政局

    (七)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代码:21007

    (1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代码:2100702

    (14)西部地区少生快富,项目代码:2100703

    (15)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项目代码:2100704

    (1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代码:2100705

    (17)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项目代码:2100706

    (18)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项目代码:2100707

    其他计划生育家庭补助,项目代码:2100799

    项目主管部门:县卫健局

    (八)医疗救助,项目代码:21013

    (19)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项目代码:2101301

    其他医疗救助,项目代码:2101399

    项目主管部门:县医保局

    (九)天然林保护,项目代码:21105

    (20)天然林资源保护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项目代码:2110501

    其他天然林保护补助,项目代码:2110599

    项目主管部门:县林草局

    (十)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代码:21106

    (21)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项目代码:2110602

    (22)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项目代码:2110603

    其他退耕还林还草补助,项目代码:2110699

    项目主管部门:县林草局

    (十一)林业和草原,项目代码:21302

    (23)建档立卡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项目代码:2130207

    (2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部分),项目代码:2130209

    (25)草原管护员补助,项目代码:2130236

    其他林业和草原补助,项目代码:2130299

    项目主管部门:县林草局

    (十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代码:21301

    (26)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项目代码:2130108

    (27) 动物防疫基层工作人员补助,项目代码:2130109

    (28)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代码:2130122

    (29) 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代码:2130123

    (30) 草原禁牧补助,项目代码:2130135

    (31) 草原平衡奖励,项目代码:2130136

    其他农业生产补贴,项目代码:2130199

    项目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十三)水利,项目代码:21303

    (3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项目代码:2130321

    其他水利补助,项目代码:2130399

    项目主管部门:县水务局

    (十四)扶贫,项目代码:21305

    (33)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自建住房补助,项目代码:2130504

    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局

    (34)到户产业扶持资金,项目代码:2130505

    项目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35)雨露计划两后生补助,项目代码:2130506

    其他扶贫补助,项目代码:2130599

    项目主管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十五)住房保障,项目代码:22101

    (36)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代码:2210105

    其他住房保障补助,项目代码:2210199

    项目主管部门:县住建局

    (十六)自然灾害救灾,项目代码:22407

    (37)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项目代码:2240701

    其他自然灾害救助,项目代码:2240799

    项目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十七)其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其他需要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项目,由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凡是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规定增加对群众的直接补贴,原则上都要纳入“一卡通”管理范围。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通过一卡通发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发放方式予以明确,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 新设立的中央和省市县各类补贴资金按规定需纳入一卡通管理的,应及时纳入,做到应统尽统。

    第九条 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牵头制定我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综合协调和组织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向同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报送的补贴项目代码、名称、标准、金额等发放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负责择优选择我县“一卡通”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负责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建设、数据维护和管理;配合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定期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和监督检查;对代发银行反馈未成功的发放信息,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乡镇更正信息并反馈代发银行重新进行补发;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资金发放后,按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表册、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按会计制度分类做好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本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乡镇和村(社区)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补贴资金享受对象,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对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资金相关信息(公示信息要注意保护补贴对象敏感信息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发放过程中出现的户主或享受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金额等错误信息进行核实更正;负责城乡居民一卡通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备案,督促代理银行基层网点按要求打印一卡通对账单;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一律由本人保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干部不得强制收集、违规代管代持补贴对象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不得代为领取补贴资金或向补贴对象索取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人员,确有实际困难,本人不能有效保管和使用,需他人代管代持补贴资金“一卡通”的,监护人应经本人同意、乡镇备案,方可代管代取。

    第十五条 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放弃代管代持补贴资金“一卡通”协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代管代持补贴资金“一卡通”,签订代管代持委托协议并存档。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补贴对象补贴资金“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档案,并将补贴资金“一卡通”代管代持情况录入补贴资金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系统。

    第十七条 受托人每次取款和用款都要注明款项用途,并通过享受补贴人员所在社的社长或村民代表签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之一审核签字,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同时做好取款用款记录台账登记,登记台账应纳入享受补贴人员补贴资金“一卡通”代管代持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负责按照县级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发放信息,并提供明细清单,对发放失败的补贴信息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核实更正,配合重新进行补发;基层网点依据乡镇人民政府一卡通银行账户备案结果做好账户的设立、注销、挂失和变更等工作;向客户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免费打印资金发放明细和开通补贴到账短信,按规定提供规范准确的补贴项目简称、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及时查处补贴资金发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下达指标--部门制定方案--乡镇编制底册--部门审批确认--财政拨付资金--银行代理发放的程序发放。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依托一卡通进行发放和管理,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卡发放到户主一卡通账户。对劳务补助等按人发放的补贴,补贴对象需单独开户的,根据本人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部门年初预算批复后,向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指标,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下达补贴资金批次。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项目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分配方案,采集、完善、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花名册;并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将编制完成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花名册,及时上传到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并在系统内完成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补贴对象数据、补贴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发送代理银行进行账号信息校验,如发现有错误账户,直接退回到乡镇进行核实或更正。银行审核通过后,再次进行部门复核,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确定的补贴数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向县财政局报送拟发放补贴的汇总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按时将部门复核补贴资金程序性审核后,点击生成支付,生成支付后根据批次关联的指标在一体化系统中生成一般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统一发送给代理银行进行县级直发,监督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照县财政局发送资金支付令,依据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中审定的补贴资金发放基础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到账短信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并在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中及时确认发放数据。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金代发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信息转回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打卡代发;再次打卡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补贴资金转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补贴资金退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人补贴资金“一卡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执行补贴资金发放联席会议和问题线索对接承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报刊、电视、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逐级靠实管理责任。县财政局要切实担负起“一卡通”管理统筹协调工作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要以“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主要抓手,按期完成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系统搭建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平稳运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与财政局的工作联系,形成上下贯通、纵横联动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纪依法从严查处、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件链接:《山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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