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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1-00014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1〕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1-18 09:51:19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已经2020年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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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编制体系,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张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张财资〔2020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县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配置。

第四条本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批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计划、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管理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

第五条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名称、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等内容。

(一)资产名称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通适用程度确定。

(二)实物量标准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单位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职级等综合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

(三)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最高限价。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四)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综合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或经鉴定无法修复及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尽可能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和进口高档皮革。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数量。

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和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数量。

第八条单位现有超标准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属于数量上超标的,县财政部门可对超标资产进行调配;属于价格上超标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在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第九条单位因特殊办公和业务需要,新增资产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专项审批。

第十条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一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整资产和财务台账,并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财政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山丹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表


相关链接:山丹县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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