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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1-00122 发文字号 山政发〔2021〕5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5-27 17:31:54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21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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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含分管县政府工作的其他县级领导)组成,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参加指导会议。

城北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艾黎纪念馆馆长、副馆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专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县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审计局、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乡镇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应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县长或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的措施。

(三)研究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需要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七)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奖惩事宜。

(八)听取县政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实施及大额资金安排使用。

(十)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程序

第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经县长、相关副县长会商(与议题有关的乡镇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与会商),有分管副县长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批示,并经县长同意,方可安排议题。涉及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议题,须经涉及的副县长签字确认。

(二)县政府办公室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时间预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并明确提交议题截止时间,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时将提交议题转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常务会议会务的副主任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确定,并将议题预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一律不安排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决定

(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事项。

(二)可由分管副县长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能够经请示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事先未经分管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或虽经研究但未拿出成熟意见和方案的事项。

(五)已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明确的事项。

(六)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七)未按程序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拟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承办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议题涉及到乡镇和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乡镇和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县机构编制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议题,应由县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书面意见。议题内容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五章 材料准备和发放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承办单位应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讨论审定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审定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该事项的形成经过;议题的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拟出台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审定格式,相关部门待会议议题安排计划确定后统一印刷25份,及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县长或副县长同意印发的材料一律不得发放。


第六章 会议召开和决策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一般安排在月中和月末。

第十四条 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议题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员主要围绕议题基本情况、请求县政府研究确定的事项及意见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汇报,做到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由主要承办单位负责汇报,其他单位补充汇报。分管副县长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会议讨论研究。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熟悉情况的人员参会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一律不准带随员。

第十六条 列席单位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派分管领导参加。非固定列席单位人员只列席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其余时间在候会室候会。

第十七条 在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时,各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主持人安排,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讨论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协调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

()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议纪要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撰写,并征求议题涉及单位意见建议(花脸稿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征求意见当天报县政府办公室),行文应严谨准确,与会议研究确定事项一致。会议纪要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会签后,由县长签发,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七章 会议旁听

第二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涉及全县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议题,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相关界别人士代表旁听,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会议旁听人员在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可根据会议安排对旁听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会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反映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旁听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旁听制度,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会议秩序的,取消其旁听资格,劝其离开会场。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事项进行新闻媒体报道,报道内容须经过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同意。


第八章 会议落实与督查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事项。对会议审定通过需上报、下发的文件,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办乡镇、部门落实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须按时限要求完成,并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明确由分管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牵头落实的事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长汇报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事项,督查结果原则上每月向常务会议汇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时按要求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事项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效能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议工作人员负责会场秩序、会场内外准备和衔接工作。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八条 对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通过,需进一步提交县委审定的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对需进一步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市政府研究的事项,以县政府文件提交。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会议结束1周内,本次会议筹办人员汇总整理会议通知、议程、纪要及相关材料,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文档文印组统一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涉密文件或印有内部资料字样的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参会人员统一着正装(男同志冬季着深色西服西裤、白色衬衫,夏季着深色西裤、白色衬衫;女同志着装庄重得体)。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山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山政办发〔2012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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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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