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4-00104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24〕67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10-25 09:37:54 | 是否有效 | 是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纪要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质量强县,引导和激励全县广大企业和组织树立质量发展理念,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山丹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县政府评审、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审一届,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等次。每届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个,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6个(下届可继续申报评选县政府质量奖,但再不予提名),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分别奖励人民币15万元、8万元。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或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实行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经费和奖金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加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另设两名副主任,分别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专家学者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人员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发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按程序进行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六)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县内或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县政府质量奖:
(一)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四)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
(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六)近三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七)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按照要求,对本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并如实填写《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候选获奖名单。对未入围的企业或组织,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评委会根据候选名单,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提名资格。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包装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政府质量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五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五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山政办发〔2019〕103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文件:关于《山丹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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