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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21-00183 发文字号 山政发〔2021〕9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1-09-20 09:17:37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丹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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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及《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抓具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机制要求,根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权责明晰、分类管理,群众参与、公开透明,扶贫项目资产由县政府负责统筹,按权属落实各资产管理部门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3.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4.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介、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组织领导。根据省、市关于扶贫资产项目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相关要求,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文体广旅局、商务局、科技局、妇联、残联、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山丹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县资产管理部门开展扶贫资产项目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范围类别

第五条管理范围。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资产类型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七条资产权属。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扶贫资产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和构成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乡镇、各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村集体所有;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乡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具体村,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情况,研究确定产权归属机构;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农户;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农业农村、发改、教育、财政、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体广旅、商务、林草、科技、妇联、残联、供销等相关行业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乡镇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扶贫资产权属界定工作。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八条确权程序。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建立台账、通告、调查、审核、公示、登簿、颁证。确权登记结束后,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对暂不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先明确权属,纳入台账管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条件后再办理确权登记。

1.建立台账。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做好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发改、教育、财政、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体广旅、商务、林草、科技、妇联、残联、供销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本行业、本部门所属扶贫资产,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级分类登记造册,建成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县级扶贫资产总账,并督促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后续监管;各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要指导乡镇建立对应的乡镇扶贫资产管理台账,乡镇指导产权归属村(农户)、资产实际使用单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明细账,形成资产使用单位、权属单位、乡镇、资产管理部门、县级等五级扶贫资产监管台账。

各类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单位、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资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资产状况、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对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对同一地点不同时期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将最终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2.通告。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摸底台账,提出确权事项,以县政府名义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村、政府门户网站、融媒体平台等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包括:

1)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

2)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

3)需要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3.调查。资产管理部门就通告的确权事项,会同乡镇、村两级组织和资产权属相关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住房不动产调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全面查清扶贫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信息,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资产确权登记类型和政府、集体、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4.审核。资产管理部门结合本行业资产用途、相关保护规定、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要求是否准确;

3)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4)相关权利人对确权是否存在争议,对争议的解决意见是否一致;

5)相关许可、行业管护、特殊保护等规定和不动产权利关联是否准确。

5.公示。审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及资产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

2)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内容、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内容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4)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公示由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以县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形式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新闻发布等。公示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方。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示。

6.登簿。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将资产登记事项记载于本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簿,报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颁证。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登簿事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颁发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主体为县政府,证书由县政府统一制作并签章。证书上需明确记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名称。

第九条资产评估。确权登记结束后,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进行复评。对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报废等)评估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2.资产用于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3.资产用于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4.资产用于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条资产移交。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结束后,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移交,将评估后的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书》,写清约定移交时间、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的具体内容。移交时交接双方现场交清移交项目资产的数量以及完好状况是否与资产评估报告相符。对完好状况不符的,应作书面记载,并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和资产评估报告相应扣减,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交割。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结束后,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统计资产现值、确权移交等有关数据,做好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常态化跟踪管理。


第四章  管护运营

第十一条管护责任。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对经营性资产,可根据资产权属,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归属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也可优先吸纳脱贫家庭或帮扶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对专业性较强的公益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确有需要的,须经资产管理部门研究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方可融资。

第十二条管护经费。建立以经营收入、乡(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管护经费投入机制。对经营性资产由资产使用人负责管护。对公益性资产,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力量和管护经费,管护力量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等方式解决(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管护费用优先从产权村村集体经营收益中列支,乡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农村供水设施(设备)、道路等大型扶贫资产维修养护经费,按相关行业部门规定执行,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管护费用,不足部分报县政府研究解决。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乡镇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运营管理,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四权分置”,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盘活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让脱贫人口分享资产增值收益。对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可通过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运营方案(巩固期内扶贫资产运营方案必须明确带贫减贫机制),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资产权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并报所属乡镇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备案后正式实施。资产管理部门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经营性资产,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在巩固期内,产权权属单位自主营外,权属单位不承担扶贫资产实际运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保障权属单位利益。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期内,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设置村级公益性岗位、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扶持村级扶贫产业、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也可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脱贫群众以及因病、因灾、因学、因疫、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巩固脱贫成效。巩固期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权属人所有。收益使用方案通过权属人提方案、乡镇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流程确定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归属到相应产权归属单位,分配使用方案可按照权属人提方案、乡镇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资产报告。探索完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通过衔接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式,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良性运转的稳定性和长效性。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部门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县政府汇报研究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完善,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第十六条债权管理。资产所有权人、所属乡镇加强资产债权的管理,防止不良债权发生。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督促相关乡镇定期对上年度资产收益情况进行会计清算,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应收未收的债权及时组织回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及时按有关程序启动核销程序;对恶意造成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处置报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登记、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五章  责任与分工

第十八条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资产管理部门落实好资产管理监管责任,牵头研究处理资产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并向县政府定期汇报资产运营及监管情况。

1.国有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到村资产的清产核资、台账登记、确权认定、处置报废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纳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管理。

2.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对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责任人及监管责任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移交清查、登记、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和日常管理指导工作。同时,探索扶贫资产管理模式,梳理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针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类指导、及时解决。

3.各乡镇对本辖区扶贫资产监管负有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运营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4.产权所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直接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并做好收益分配使用监管等工作。

5.扶贫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扶贫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防止扶贫资产空置、流失和损失等日常管理工作。

6.县审计局负责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7.县纪委监委、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访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对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执纪问责

第十九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造成扶贫资金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省市行业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农业农村、发改、教育、财政、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体广旅、商务、林草、科技、妇联、残联、供销等扶贫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丹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山政办发〔20209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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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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