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丹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0-00477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19〕137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19-11-11 16:3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丹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省市驻丹单位:
《山丹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
山丹县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
耕地保护关系国计民生大事,近年来,随着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全县农业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民外出务工、土地流转、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原因,新增耕地的质量和效益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为确保耕地数量稳定、质量提升,占补平衡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尤其是土地整治项目建后管理工作的认识
耕地是国家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人口吃饭大事,必须严格保护,决不能有闪失。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建后管理,是持续改善耕地生产条件、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需要,是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从耕地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用地先造地、质量决定数量的意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二、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项目建后管理工作的责任
各乡镇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土地整治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将整治后的耕地分配到村、社、户,明确产权,按照“谁经营、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挖沙、取土、种植林果、挖塘养鱼、堆放固体废弃物、违法搭建及其他毁坏耕种条件的行为,不得擅自将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纳入退耕范围;要及时监督承包经营人对耕作层土壤进行修复保护,对渠道淤积物进行清理疏通,及时修复冲毁的渠道,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要引导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重点加强对项目区流转土地经营情况的监管,对已签订承包合同但因种种原因确实无条件耕种的,帮助重新选择承包经营人进行耕种,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和杜绝掠夺式生产、撂荒、闲置、改变用途等行为,严禁以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确保项目区内耕地增产、增效、增收。
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对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项目建后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取土、种植林果、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水务局要统筹安排项目区耕地的灌溉用水,对新增耕地用水量及时给予调剂,特别是土地开发项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按期灌溉,提高灌溉质量。
县农业农村局要优先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安排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因地制宜实行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同时,积极争取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项目,稳妥推进轮作休耕,切实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工作组织领导
县政府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将耕地保护尤其是土地整治项目建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乡镇耕地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惩挂钩;对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安排下一年度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因不担当、不作为,管护不力造成项目区耕地未耕种,大面积撂荒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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