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煤监管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 6207250004/2019-00069 | 发文字号 | 张政办发〔2019〕105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19-12-10 16:42:14 | 是否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煤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用煤监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配送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有效杜绝了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煤炭经营活动逐步规范,燃煤质量全面提升,完成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民用煤监管工作,巩固提升全市煤质管控工作成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29号)和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民用煤标准。全市民用煤严格执行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使用标准,甘州区城市建成区执行民用散煤无烟2号标准,其它区域执行民用散煤烟煤2号标准;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县2020年底前执行民用散煤烟煤2号标准。散煤燃烧污染突出的县区,可根据区域内煤炭供应、质量等实际情况,在保证有煤用、居民用得起的前提下,可制定更为严格的煤炭质量管控指标和使用范围。(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环保设施建设整治。各县区统一规划建设的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准》,对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内扬尘污染、污水防治、场地设施建设等进行完善和整治,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治的依法依规进行取缔。严禁违规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设立露天储(售)煤场。(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煤炭储运环节的环境保护。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应当采取有效的洒水降尘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和必要的环保措施,鼓励配送过程采用密闭、半密闭容器(编织袋、框、箱等)或其它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引导煤炭经营单位或个人入驻煤炭集中交易市场,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完成工商注册的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配送经营网点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不入驻煤炭集中交易市场或不属于二级配送网点和无证无照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依法做好查处和取缔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探索鼓励培育竞争机制。煤炭集中交易市场要发挥好煤炭交易市场供应、配送的主渠道作用,引导鼓励煤炭集中交易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形成竞争机制,切实打破地域限制,鼓励跨区域经营,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和垄断经营,推动质优价廉的煤炭自由流通。二级配送网点应当进驻煤炭集中交易市场从事煤炭经营,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应当在全国范围购进符合煤炭质量标准的煤炭,从源头上防止劣质煤炭进入张掖市场。(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六、依法加强煤炭运输管理。尽快取消已经设立的煤炭检查卡口,由公安、交通及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依法加强管理,严厉打击超载超限、敞车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进一步规范煤炭运输管理,切实杜绝运输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严格查处不合格煤炭经营使用行为。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采取抽查、质量抽检、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流通和单位燃用等环节煤质抽检,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理。(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完善台账登记制度。工信部门要加强煤炭市场和配送网点购销台账建设,建立煤炭来源、煤炭质量、煤炭销售对象等购销煤台账,详细记载每一批次购进、存储、出库、拉运和销售煤炭信息,确保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供煤质量,同时做好经营企业购销煤炭情况的分析统计工作,准确掌握煤炭购销情况,做到购销煤炭可追溯。(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由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设立专门的日常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面向全社会公布,使群众反映的合法的民意诉求得以及时妥善解决,尽快形成多层次、常态化监督格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加大对市场体系建设费用补贴。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政发〔2018〕68号)要求,工信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县财政向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配送体系建设等蓝天保卫战项目倾斜的支持政策,配合乡镇、街道(社区)和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降低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营成本,引导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一、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民用煤监管工作的督导协调,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文件执行,即: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煤炭监管及抽检工作经费支持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煤炭质量的执法检查,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工信部门负责健全规范煤炭市场和配送体系建设,优化煤炭市场布局,实现煤炭市场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民用煤配送全覆盖,发挥煤炭集中交易市场供应、配送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好各级财政支出向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和配送体系建设等蓝天保卫战项目倾斜的政策,引导鼓励县区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面完善提升煤炭市场和配送体系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及时查处无证无照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销售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煤炭质量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抽查、质量抽检、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流通环节煤炭质量监管,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范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储煤场地环保设施建设,按照《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准》,对煤炭市场和配送网点扬尘污染、污水防治、噪音防治等进行建设整治。对未密闭煤炭产生扬尘的、存放煤炭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和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督导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民用煤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市上成立民用煤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和县区政府为成员,定期研究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周建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分解落实相关工作任务,推进全市民用煤监管日常工作。(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以前煤质管控工作中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印发张掖市散煤煤质管控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66号)《关于印发张掖市散煤质量及煤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110号)文件和市级督导部门已提出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工作措施,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向市民用煤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力促持续巩固提升工作成效,切实推动全市民用煤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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