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丹县推进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0-00100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19〕104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19-11-18 10:30:00 | 是否有效 | 是 |
山政办发〔2019〕104号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推进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各单位:
《山丹县推进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山丹县推进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质量强县,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激励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提升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激励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9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甘政办发〔2017〕14号)、《中共山丹县委 山丹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18〕49号)、《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实施意见》(山政发〔2011〕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质量发展奖励设置政府质量奖、商标品牌奖、优质工程奖、质量认证奖、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奖、质量发展先进单位等,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政府质量奖。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与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
(二)商标品牌奖。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与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与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与10万元奖励。
(三)优质工程奖。对新获得国家级“鲁班奖”、省级“飞天奖”和市级“金张掖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与2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四)质量认证奖。对新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与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与2万元奖励。
(五)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奖。对新获得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与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质量发展先进单位的奖励。由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提议,由县政府评审表彰,授予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或组织。
(七)企业同时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含两个)奖励项目的,以其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认证证书”是指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五条 质量发展工作奖励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山丹县质量发展工作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当年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质量发展先进单位的评定由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年终综合考核后,由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提议报县政府确定。
(三)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奖励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要加大支持、推荐、宣传力度,在各单位网络上为其免费登载良好信誉信息。
第七条 质量发展奖由企业自愿申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获奖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撤销荣誉证书称号、追回奖金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文件:《山丹县推进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山政办发〔2019〕104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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