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司法局 202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 6207250010/2021-0004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政务公开;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法律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山丹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17:39:19 | 是否有效 | 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司法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个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0 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县政务中心精心指导下,我局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标准引领、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山丹县司法局通过山丹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累计主动公开信息31条,其中: 公开机构职能1条,发布信息公开指南 1 条,信息公开年报1条,公开部门文件15份,公开重点工作信息2条,政策解读7条,财政资金3条,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公告1条;通过 “山丹司法”微信公众号转发转载司法行政重点、亮点信息共200余条。切实提高了山丹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影响力和群众满意度。
(二)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按照《山丹县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文件要求,对全局2020年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将各项公开内容细化分解至各科室。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限,积极编制《山丹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和《山丹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从概况信息、基本信息、行政权力运行等方面梳理出了政策文件、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查询服务3项主动公开事项,并已报县政务中心审核通过。三是不断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修改调整了《山丹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建立健全了《山丹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山丹县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山丹司法局保密审查制度》等,进一步增强山丹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保障,强化了对工作人员的约束能力和服务意识,提升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四是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突出解读重点,健全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与政策解读同步研究、同步部署、 同步推进机制,围绕公众关注的热点,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实现“应解读、尽解读”。2020年共转发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司法部关于修改《公证程序规则》的决定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解读信息7条,进一步规范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提高了政策的可读性、亲民性,政策传播力、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五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始终持续高度重视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信息回应、民意诉求反馈等工作,截至年底,未涉及相关政务舆情、突发事件等热点信息的回应。
(三)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进一步用好管好政务公开新媒体。不断规范和加强局“山丹司法”微信公众号、新山丹APP等新媒体平台建设,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推广法律服务、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新媒体的正面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山丹县公共法律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公众作用。新设置了公共法律服务智能机器人,定期公开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工作流程、信息,连通“12348” 法网平台、山丹县人民政府网站等,最大限度方便办事群众获取政务信息。三是做好权力配置信息公开和行政文件信息公开。对照法律法规规章, 全面梳理本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权责清单信息更新和数据汇聚工作,并及时在“山丹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公共法律服务”相应专栏公布。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重点,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对200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将清理结果进行了公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 本 年 度 办 理 结 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新修订的《条例》公布实施后,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和依申请公开形式、答复类型等均存在领会、理解不深的问题;二是在政策解读等信息发布上,仍存在信息量较少和发布形式较为单一的问题;三是在机构改革后,山丹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内容进一步扩大,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专业化、标准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措施。
一是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条例》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切实做到凡是不属于保密范畴的一律公开,并统一公开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公开。进一步严格政务公开时限,采取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相结合三种形式,确保政务公开的连续性和时效性,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二是强化政务公开监督管理。强化网站、微信等平台政务公开工作监督,重点考核政务公开落实是否到位,公开内容是否具有及时性、准确性, 公开形式是否标准化、规范化等。三是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坚持把政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把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执法规范化、普法依法治理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范围之中,以政务公开工作措施促进业务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司法行政综合能力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山丹县司法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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