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6096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政务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7-10-18 15:09:15 | 是否有效 | 是 |
张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 26 号
《张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
2015年4月14日
张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政府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载体或者场所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及部门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政务服务中心;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载体或者场所。
第七条 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政府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政府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政府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政府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当年度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信息办负责对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政府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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