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统筹我县供水事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丹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5年1月3日前报县发改局505室。
联系人:王鹏 联系电话:15025894338
附件:《山丹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3日
山丹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人饮供水价格,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利用水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参照周边县区供水价格,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农村人饮工程主要由县水务局及下辖的马营河流域管理处、霍城河流域管理处、寺沟河水利管理所、老军河水利管理所运营管理,全县共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5处(其中“千吨万人”饮水工程8处,“千吨万人”以下饮水工程17处),敷设供水管网总长度1507.51公里,累计完成投资2.1亿元。农村人饮工程保障了全县8个乡(镇) 111个村4万户14.09万人的饮水安全,有效保证农村供水区域内居民生活生产及经营用水需求,安全饮水农户比率达到了100%。近年来,因农村人口流失严重、管道线路长、管网漏损严重以及运营成本增加等原因,供水管理单位亏损运营。
二、制定价格的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
4.《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原则
根据《张掖市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方案》,在严格履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遵循“补偿成本、公平负担” 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承受能力。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实行阶梯水价。其他用水合理盈利,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统筹考虑我县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等因素,制定本方案。
三、现行供水价格
目前,我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人畜饮水价格的批复》(山政发〔2006〕4号)执行,具体标准为1.5元/m3(含水资源费)。
四、成本监审结论
根据县发改局《农村人饮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结论,山丹县水务局下属4个供水单位2020-2022年核定平均年供水总量为68.64万m3,核定平均供水总成本为134.47万元,平均单位供水成本为1.96元/m3。
参照《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使用性质将农村人饮供水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桑拿、足浴、滑雪场、水上娱乐用水等。
学校(含幼儿园和托育机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六、拟调整供水价格
(一)拟调整供水价格
在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承受能力和低收入群体利益的基础上,为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全民节约用水,提出如下定价方案:
居民生活用水2.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2.8元/立方米(工业和特种用水按照城镇供水价格标准执行)。
(二)调价理由
1.根据《甘肃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经审核,山丹县水务局下属4个供水单位,核定平均年供水总量为68.64万m3,核定平均供水总成本为134.47万元,单位供水成本分别为1.74元/m3、2.65元/m3、2.52元/m3和1.57元/m3,平均单位供水成本为1.96元/m3。
2.根据《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结合我县实际,同时考虑周边县区农村人饮供水价格,提出我县农村人饮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七、拟制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价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基础水量为117立方米/年·户(含117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117-146立方米/年·户(含146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146立方米/年·户以上。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20%)的部分加价50%,超定额20%-40%(含40%)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加价150%。对工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超定额用水提高累进加价标准,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部分加价100%,超定额21%-40%的部分加价150%,超定额41%以上的部分加价200%。用水定额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执行。
(三)调整的理由
根据《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我县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综合定额为80L/人·d,参照《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阶梯用水量为117立方米以内;第二阶梯体现在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原则确定,结合现行居民阶梯水价执行情况,拟定第二级用水量阶梯为146立方米;146立方米以上为第三阶梯。
八、拟调整农村人饮供水价格对社会影响分析
我县属于全省最缺水的县区之一,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不足600立方米,合理调整农村人饮供水价格,通过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节水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2023年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069元。以四口之家为例,用水量按照《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规定的农村居民用水80L/人·d计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5元/m3时,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0.23%;当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2元/m3时,水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0.34%。通过前期调查、数据对比和多方征求意见,总体来看,本次调整农村人饮供水价格对居民生产生活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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