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丹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6207250027/2025-0006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5-23 15:25:53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山丹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山丹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dspypjgj@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校外托管机构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丹县老培校实训楼山丹县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综合协调股(邮编:734100),并在信封上注明“校外托管机构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拨打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936-2918508
4.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22日
附件:《山丹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
山丹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管理,保障托管学生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临时看管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为学生提供住宿,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校外托管机构晚托时间不得超过晚上8:30。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托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房屋出租者负有督促房屋租赁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申办程序及经营许可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乡镇(社区)进行备案,并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第六条 申请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备案表由备案单位自主制定);
(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校外托管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四)校外托管机构平面布局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五)取得由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六)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相关业务培训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信息核查证明(公安部门核查提供为准);
(七)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新办校外托管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营业执照;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并到所在乡镇(社区)备案;需要注销登记的,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有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并进行公告,公告结束后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到所在乡镇(社区)备案。
第八条 含餐饮、住宿等其他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需按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是托管对象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托管对象信息档案,对托管对象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且监控记录的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履行保障托管对象安全的义务。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传染病防控职责:
(一)为托管对象配齐配足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
(二)校外托管场所内按规定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室内空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防止事态扩大,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或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托管对象监护人。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对象的日常管护,防止托管对象在托管场所及周边嬉戏、噪音扰民。应当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依法保护托管对象身心不受伤害。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对象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消防设计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对于新建建筑还应包括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内容。
(二)场所设置要求
1.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与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场所周边150米内应有一个市政消火栓;
2.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分隔,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3.设置厨房的,应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独立设置。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三)安全疏散要求
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四)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1.根据建筑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按规定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托管场所,每层应设置不少于1个消防软管卷盘。按规定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按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设置简易喷淋。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其它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国家现行建设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厨房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以上所述技术规范和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执行最新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一)取得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
(三)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四)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的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验收记录。
(五)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
(六)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烹饪食品,禁止制作凉菜;
(七)留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取和保管,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留样盒内,在留样柜中0℃~8℃冷藏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
(八)校外托管场所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要定期清洗消毒;水杯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存放于保洁柜内;毛巾要做到每人一条,有标识;
(二)提供午休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男、女生住宿要各自独立,不得男女生同处一室,门口应有明确标识;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应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不得设置通铺、地铺;
(三)校外托管场所设有水冲式卫生间;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建筑安全标准及要求。
(一)经营场所设置在建筑的1-3层,不得设置在地下1层及地上三层以上,设置在三层的需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托管场所建筑面积应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托管对象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并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不得违规加层加建;
(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与接受托管学生人数相匹配;
(二)应当无犯罪记录,无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三)有精神病史、吸毒史、暴力倾向、虐待行为的人员以及曾有食品安全犯罪、猥亵、强奸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服务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场监管、教育、公安、住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乡镇(社区)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每季度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突发事件应对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统筹协调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对全县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档立卡。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县教育局:负责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选择依法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查处在校外托管机构违规从事校外培训和有偿教育辅导行为,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校外托管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治安监督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建筑用途从事托管服务的行为。
(六)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督促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资质的企业负责安装并指导用户掌握使用方法。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建立自用气检查台账,做到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措施。
(七)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饮用水健康达标监测、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对校外托管机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督促开办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应纳尽纳”“能联尽联”原则,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纳入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中。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校外托管机构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日常巡查。各乡镇(社区)对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将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外托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