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索引号 | 6207250012/2023-0006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08-03 15:21:42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执法领域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1.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10%以内的 2.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3.及时清理劝退娱乐场所超核定人员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文化市场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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