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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50037/2018-6589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01-23 11:11:18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政办发〔2018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山丹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山政发〔2011〕96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山丹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张掖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1.3.2 Ⅱ级(重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3.3 Ⅲ级(较重)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3.4 Ⅳ级(一般)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山丹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委、县文广新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扶贫办、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供电公司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如有人事变动,自行调整。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报请县政府会商人武部和驻丹部队组建抢险救灾队伍;指导乡镇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2 应急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一名,参与办公室工作。各成员单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

当发生地质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并及时分析和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驻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负责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新闻报道,及时、准确、规范引导社会舆论。

县发改委:负责应急救灾粮油储备,协调重要救灾商品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县级物资储备建议和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县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师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扑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负责迅速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灾情信息,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资金、调运救灾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分配并监督发放使用,保障灾区民众基本生活;联合财政部门申请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做好接收社会资金和物资捐赠工作;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环境隐患排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县建设局:指导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灾区基础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工作;负责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负责在灾区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与气象、国土等部门联合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县卫计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文广新局: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因不规范生产经营等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防止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县旅游局: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灾区旅游设施进行保护与排查,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和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县粮食局: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指导受灾贫困村的恢复重建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县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各隐患点上要落实一名行政责任人、两名监测责任人,落实监测责任。配备相应的监测和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县政府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县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巡查、复查机制

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县国土、城建、水务、交通等部门会同各乡镇政府、中农发山丹马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1.3 编制年度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各乡镇政府负责制订乡镇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下发实施,方案中各隐患点要明确防治行政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3.1.4 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

3.1.5 值班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确保通讯畅通,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Ⅱ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Ⅲ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Ⅳ级: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3.3 报险报灾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立即向所属乡镇政府、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县政府应急办电话:2723213,县国土资源局应急电话:2789836)。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3.4 接警与处警

乡镇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赶赴事发地进行处置,并将灾情和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险情灾情,指导受灾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5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县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专家组会商,提出预警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在第一时间联合发布。

县国土、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Ⅳ级及以上时,县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6 预警预防行动

县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Ⅳ级及以上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及以上时,各乡镇政府要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大监测频率,密切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并告知灾害易发地居民、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停止生产作业,加强防范。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抢险工作。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要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抢险,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各乡镇政府要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告知灾害易发地居民、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注意防范。各有关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准备应急抢险工作。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要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有关道路,组织人员抢险,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7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7.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并将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到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7.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理位置、面积、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险情灾情和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一般)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Ⅲ级(较重)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2.1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县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分别启动市、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内将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重大)地质灾害后,省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县政府按照省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分别启动市、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在第一时间将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较重)地质灾害后,市政府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政府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负责组织隐患排查、调查等先期应急抢险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一般)地质灾害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县政府协调驻丹部队进行支援。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6 新闻发布

县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市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张和省、市、县内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经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机构批准后,即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同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和县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市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县政府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县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的快速高效运行。

在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成果,整合多源数据,促进信息共享,建设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建成应急专家库,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县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5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各乡镇要参照本预案,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威胁人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隐患点应急预案,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7.2 预案培训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国土资源局。

8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并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

不稳定斜坡:已发生轻微变形(未产生位移)或具有潜在滑坡可能的自然或人工边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并在自然、人为活动的作用下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体活动征兆明显,且将可能造成较多的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承灾区。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程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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