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 > 救灾 > 灾害预警灾害处置灾害救助

防火通告

索引号 6207250041/2019-0000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19-03-29 09:02:52 是否有效

 

清明节将至,上坟祭祖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等民俗用火急剧增加,加之近期我县气候干旱、林草干燥、火灾易发,火源防控难度增加,防火形势极为严峻。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甘肃省森林防火办法》《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林区防火制度,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地界。 

三、禁止在林区草原范围内吸烟、野炊和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任何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河边的农作物秸秆和枯枝落叶和其他用火行为。

五、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断木及林下植被物等。

六、禁止在林区和草原地界100米范围内烧荒、烧秸秆、烧茬子。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用火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此清明节来临之际,突发火灾较之平时更为严峻,望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发现野外用火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0936-2729520      

特此通告

 

                               山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