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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

索引号 6207250027/2024-0023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11-20 16:10:00 是否有效

 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检查)
序号执法事
项名称
执法事
项类型
执法部门执法领域实施层级执法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3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令第440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6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 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8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三条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第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9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三条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茧丝经营者收购桑蚕鲜茧是否按要求进行仪评;未经质量公证检验的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茧丝的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第六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茧丝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0对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办法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1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对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制度的情况、从事认可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可机构的报告作出评价,并采取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对认可机构实施监督。




12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13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14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15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6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7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日实施)第四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8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19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20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甘肃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21对甘肃省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78号)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2对甘肃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78号)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年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3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24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5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26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7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28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9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 号联合发布。)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29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第六条:用能单位应该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30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31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实施)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32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33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34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35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四、五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6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政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零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37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38对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四十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9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0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1对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2年3月15日实施)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4月2日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


4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4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4对乳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




45依法履行对食盐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7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48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59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49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50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1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52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53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4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55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订)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56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第二十三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7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全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监测。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第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情况,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分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58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59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活动。

60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61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八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62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6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64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65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15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6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67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8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69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70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1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修订)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72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73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6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6号)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74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75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4月2日修订)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76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客运索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77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78对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79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80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81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行政检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2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82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
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3对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行政奖励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4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行政奖励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九)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
全的违法行为。



85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行政奖励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86对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奖励行政奖励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87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行政奖励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88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行政奖励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2号)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条例》(198791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群众价格监督组织中工作有成绩者,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89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行政奖励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90股权出质登记行政确认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91企业非登记事项备案行政确认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92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行政裁决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93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行政裁决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94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行政裁决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10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216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甘肃省专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201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专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处理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一)实施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实施,并且不得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二)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行为,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被请求人和相关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转移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三)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被请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四)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做出许诺销售的一切活动;(五)应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提请海关、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程序自行终止。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0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一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95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96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97责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98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其召回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99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召回化妆品而未主动召回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100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101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时,对需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整改的,可以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应当开展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可以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对企业的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等进行现场复查。

102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103对药品研发、生产和经营企业中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104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4月2日修订)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105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106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07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实施)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108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实施)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09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
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检验结果
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10解决为生活消费需要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的权益争议
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111组织计量比对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计量比对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比照本办法执行


11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其他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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