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

山丹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索引号 6207250037/2018-3923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目录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17-11-14 17:22:29 是否有效

中共山丹县委办公室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山丹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县委办发〔2017105    20175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张掖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周全、严格标准、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来丹执行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没有对口部门和单位的,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确定接待单位。(1)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来丹由县委负责接待;(2)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来丹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相关单位分别对应接待;(3)省、市四大班子领导来丹由县上四大班子分别对应接待;(4)中央各部委,各省区部级、副部级领导来丹由县上四大班子负责对应接待;(5)省内外各市州和省上各厅局局级、副局级领导来丹由县上四大班子办公室或对口部门单位负责接待,视情况可邀请县上有关领导陪同;(6)县外各县区和省、市各厅局县处级、副县级领导来丹由县上四大班子办公室或对口部门单位负责接待,视情况可邀请县上有关领导陪同;(7)兰州军区、省军区、武警总队、消防总队、军分区等单位领导来丹分别由武装部或对应的部队接待,视情况可邀请县上有关领导陪同;(8)省市内外县区及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由对应部门负责接待;(9)各类专项工作组来丹工作时间较长的实行对口专项接待;(10)应邀来丹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领导,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公函应有明确的公务活动内容、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航班、车次、抵离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常委、副省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来丹,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省人大、省政协及其他省级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及其他市级领导来丹由县人大办、县政协办或对口单位制定接待方案,方案应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

各乡镇各部门接到副地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国内外重要团组来丹进行公务活动的公函,应及时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需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事宜的,应书面请示。

公务接待的场所、项目和方式应按照定点或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的原则,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科学安排行程,加强联络协调,认真做好安全保密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有关礼仪活动外,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气球、彩旗等礼仪性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常委、市委常委来丹调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陪同,其他领导来丹调研由县上分管领导陪同,应尽量减少陪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财政部门公开招标后确定的定点宾馆安排食宿。省部级以上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安排普通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三条 除承(举)办的大型节会、重要招商等活动外,其他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

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按照会议费就餐标准执行,以自助餐和本地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

到基层调研,乡镇接待安排在机关食堂,没有条件的在普通饭店、餐馆从简安排。行政村实行零接待制度。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应从实际出发,视情而定。接待中央和省市领导,按照要求保障车辆。县上领导下基层调研集中乘车,中巴车不超过2辆。除执行急难险重任务外,乘坐越野车不超过3辆,县区陪同人员在第一调研点等候,到境内下一个调研点要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其他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单位派车的要严格控制。

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制。警卫工作要严格按中央和省上规定执行,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要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从紧执行。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接待费用按照接待范围由接待单位在接待费中列支。由县上四大班子接待的,费用分别由四大班子办公室承担,其他的由对口接待单位承担。因各类专项会议和活动产生的接待费用,由会议、活动主办单位负责按程序申报。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制度建设、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同级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问责,严肃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友情链接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山丹县文化创意中心 邮编:734100 电话:0936-2722969 邮箱: shdxxhb@126.com

陇ICP备12000199号-1 甘公网安备62072502000105号 网站标识码:62072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