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地方财政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 6207250037/2018-7801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11-14 17:35:51 | 是否有效 | 是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在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结合山丹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不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县财政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为邮政储蓄银行山丹县支行、县农商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列为贷款对象。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县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一年展期,展期不贴息。借款人可享受两次财政贴息贷款(包括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担保及担保基金管理
第七条 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限额为 10 万元,最长责任期限为3年( 含展期) 。
第八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县担保中心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主要以县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担保为主,房产抵押担保、有价证券担保为辅。
第九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担保基金由县担保中心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 包括基金产生的利息) 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在确保担保基金保值前提下,担保基金的存储方式及利率由县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 5 倍。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的流程办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县担保中心)要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借款人向县人社部门(山丹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办公室)提交贷款申请(申请应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填写《山丹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地方)》、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创业培训合格证、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等材料,由社区(乡镇)签注意见报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办公室。
不同类别借款人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 须持
有《就业创业证》;
2.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 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 高校毕业生( 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须持
有《毕业证书》;
5.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
的相关证明;
6. 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
相关证明;
7. 网络商户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
实名注册;
8.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
府出具的证明;
(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办公室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县担保中心推荐。
(三)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县担保中心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分别与担保中心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实行先交后补的政策,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按照经办银行的规定按季结息,财政贴息资金在次年1月由县财政局按每季度上报的贴息金额核拨县担保中心,再由县担保中心拨付经办银行支付给借款人。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由县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75%予以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等相关资料报送县担保中心。对新发放的贷款在初次申报贴息时应当在资料中注明,并附利息清单、贷款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
(二) 县担保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县财政局。
第七章 贷款回收与代偿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 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县担保中心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 90 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县担保中心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县担保中心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向人社部门提出代偿意见,经审核、批复后,在30 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单个经办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 或代偿率达到 10% 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整改达标后报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同意,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 20% 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十八条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县担保中心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财金〔2013〕146 号) 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贴息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并对县担保中心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联合按季向县人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丹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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