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03/2021-00071 | 发文字号 | 甘财金[2021]23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08-11 09:28:22 | 是否有效 | 是 |
甘肃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甘肃银保监局等部门转发的《关于促 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甘银监发〔2。17〕 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 的通知》(甘银保监发〔2019〕31号)、《关于进一 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甘银保监发 〔2020〕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 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0号) 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月管 理,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2015-2020 年期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全省建 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户、新识别户、边缘人口等农户发放、续贷、展期的,符合“5万元以下、3年期以为、 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 偿金”政策要点的小额信贷。按照甘肃银保监局等部门 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 知》(甘银保监发〔2019〕31号)要求,原精准扶贫 专项贷款统一为“扶贫小额信贷”。
第三条甘肃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 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县财政和银行按规定出资设 立,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的专项资金。省、 县风险补偿金不足规定规模的20%时,及时补充风险补 偿金。
第四条风险补偿金专户专存、专账核算、专款专 用、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风险补偿金账户利息收入补充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使用遵循严格谨慎、公正公平、 银政认定、补偿共担的原则,规范使用管理风险补偿金, 确保风险补偿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级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 局、省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 监局和相关银行组织实施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确定部 门、银行补偿工作职责和补充机制;协调落实部门、县 区政府、银行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比照省级建立本地扶贫〈、额信 贷风险补偿工作机制,并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由财 政局会同金融办、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和 相关银行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补偿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域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使 用管理;制定风险补偿金操作细则;研究制定风险外偿 金议事规则;审议批准风险补偿申请;建立风险补偿金 补充机制;落实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八条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驻村工作队配合银 行做好风险补偿金申报工作,负责补偿申请资料收集整 理确认,配合银行做好补偿申请工作。
第九条 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报工 作;报告扶贫小额信贷质量情况;落实交办的其他各项 工作。
第三章 补偿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银行发放的农户官 主使用贷款形成的贷款损失。“户贷企用”贷款损失不 在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是贷款农户确无偿 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和 续贷或展期到期后未能还款的、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 还的扶贫小额信贷。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 险补偿范围。每笔风险补偿金额由县级风险补偿金补偿 50%,省级风险补偿金补偿30%,银行风险补偿金补 偿 20%。
第十二条 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 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定期分析扶贫小额信贷质量,向县区相关部门报告扶贫 小额信贷质量。
第十三条县区政府、乡镇政府、村级组织、驻村 工作队、银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借款人及时履 行还款义务,对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财产进行追偿, 获得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以及债务追索过程等资 料证明。
第十四条对确已形成的贷款损失,按照每笔贷款 损失风险补偿的承担比例,银行部分在其承担的20%额 度内按程序进行核销,省、县承担的80%由银行直接提 交申请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和银行对已补偿的贷款继续保 留追偿的权利,对已补偿的贷款本息继续催收,清收的 贷款本息按补偿比例返还。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金由各银行定期申报,县级财 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支付县级风 险补偿金。省级风险补偿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定期提出申 请,省级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县级 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补偿须提供以下资料:农户借款合同、 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审核证明材料、贷款催款通知书以 及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乡村振兴 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保监局对各地风险 补偿金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金额、审核确认程序,以及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不 定期监督检查。市州、县区同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 本地区风险补偿工作进展、补偿情况自查自纠,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小额信贷补偿情况 进行监测,对补偿率高于全省平均补偿率的县区政府和 银行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不能有效整改的暂停补偿。
第二十条银行或县区政府存在虚假套取风险补棲 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支付风险补偿金,并追究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恶意逃废债务,所有涉及机构、 部门和个人必须对申报信息及补偿信息保密,任何情况 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任何人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 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 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 局、省乡村振兴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 监局负责解释。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在。《甘肃省精准扶贫专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甘财金〔2018〕62号)已废止。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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