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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职责

发布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2019-07-04 17:26:22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监督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制定造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负责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维护管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的监督管理,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承包经营等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林地草原承包经营以及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八)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指导经济林果、森林生态旅游、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业产业发展管理、林产品质量的监督。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管理,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林草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和省、市、县林业和草原投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县级林草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林草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管理。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做好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林业和草原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指导林草产业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272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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