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街社区:参保人员去世,家属继续领养老金违法吗?
索引号 | /2025-0055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中共山丹县委社会工作部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北街社区 |
生成日期 | 2025-07-31 10:32:00 | 是否有效 | 是 |
你听说了吗,老张去世了。他儿子都没有给他举行葬礼,而且还利用他的社保关系继续领取养老金呐!
你说的是真的吗?冒领养老金可是违法的啊!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去世后,死者家属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反映死亡信息,隐瞒死亡事实继续领取养老金属于诈骗社保基金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提醒小贴士:
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去世后,用人单位或者其亲属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死亡事实继续领取养老金属于诈骗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千万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