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山丹县门诊慢特病温馨提示
索引号 | 6207250031/2021-0004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东乐镇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1-04-19 15:29:42 | 是否有效 |
山 丹 县 门 诊 慢 特 病 政 策 温 馨 提 示
1.门诊慢特病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请过塑后妥善保管。
2.在统筹区就诊时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按合规费用70%(职工医保80%)直接享受即时结报。 3.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的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凭就医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和相应机打处方(或清单)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参加职工医保的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总场职工医院和山丹同和医院)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4. 患有肾透析、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结缔组织病、苯丙酮尿症、脑卒中、耐药性结核、儿童康复、儿童孤独症等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须经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方可报销在转诊转院的复诊复查费用,其他病种在统筹区外就医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在药店和个体诊所购药不予报销。
6.患有多种疾病的,只能申请享受两种门诊特殊病种,其年度支付额按两个病种中最高的支付额确定,不累加计算。
7.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不享受本年度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8.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的脑卒中等10种慢性病(女性盆腔炎、布鲁氏菌病、结核、丙肝患者每1年复审一次,腰椎间盘突出、紫癜、癫痫患者每2年复审一次,脑卒中患者每三年复审一次;乙肝每4年复审一次,甲状腺功能异常每5年复审一次。)在待遇享受时间到期前三个月须进行复查后重新申报,经过认定才能享受慢特病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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