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4/2022-0006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大马营镇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2-05-16 16:15:33 | 是否有效 |
甘建质规〔2022〕1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交局: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建筑施工安全风险,保障企业及有关人员合法权益,省住建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附件: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注重预防、防补结合、公平公正、费率合理、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防控和社会管理功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减轻企业事故风险,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参保企业的系统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预防排查工作达到全覆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
三、保险定义及范围
(一)保险定义。本方案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投保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的房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投保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第三者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商业保险(相关概念释义详见附件1)。
(二)保险范围。包含参保项目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投保单位、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打架、罢工、骚乱、恐怖活动等故意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投保单位从业人员、第三者罹患疾病的损失不属于本规定的保险责任。
四、基本要求
(一)项目参保
建筑施工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投保主体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可按工程造价比例向专业分包单位分摊保费。
保险期限自保险费缴纳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项目完工后需提供责任保修的,经承保机构和投保单位协商一致,可顺延至缺陷责任期满。
(二)保费计取
1.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费(拆除工程除外)应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或合同价)为计算基数,按照本方案参考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系数(详见附件2表一、表二)计算;拆除工程项目安责险的保费区分不同的建筑物类型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桥梁、涵洞数量,或构筑物座数)为计算基数,按照本方案的参考费用(详见附件2表三)计算。保费的计取应确保不低于最低的赔偿限额(死亡、残疾50万元/人、医疗5万元/人)。
2.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应按本方案附件要求计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五、投保要求
投保单位应当在新建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承保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险单。保险单应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工期、保险缴费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期限等信息,并录入“建筑施工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六、承保要求
(一)承保机构基本条件
承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2.有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偿付能力按规定达标;
3.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
4.具备专业的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或有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或者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5.服务网络健全,具备覆盖开展安责险保险业务所在地的服务能力;
6.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能够建立安责险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并与省市县级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参保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线上投保、企业信息更新、政策培训学习、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服务反馈等工作;
7.使用的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条款已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二)保险机构确定
为保证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时效,省住建厅通过公平公正方式确定保险机构,并对承保机构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及投保单位投诉等情况依据评估评价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经省住建厅确定的保险机构,可选择单独或自愿组成共保体的方式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投保单位可自愿选择确定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七、事故预防与理赔服务
(一)事故预防服务形式
承保机构应建立完善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突出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帮助投保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承保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承保机构应当与投保单位沟通并协商一致,根据其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结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方案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二)事故预防服务内容
承保机构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为投保单位员工、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4.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保机构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并对评估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
(三)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流程及标准
承保机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完善的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包括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专家名录以及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承保机构应选择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素养较高的专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专家可从省、市(州)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中选取。承保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应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事故预防服务全过程便捷化、数字化管理,为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资料,确保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可追溯,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
(四)事故预防服务资金
承保机构应将实收保费中不低于20%的部分作为事故预防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各类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及服务运营工作。事故预防服务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保险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开展安责险保险业务的市(州)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接到报案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对保险责任明确的安全事故,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赔付;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机构应当及时向投保单位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同一投保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承保机构应实时将理赔信息录入“建筑施工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八、承保服务评估
建设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保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服务方案的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的满意情况、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及理赔服务处理情况。
承保机构应当针对年度评估、投保单位反馈、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落实,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
九、信息平台建设
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 “建筑施工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向有关各方提供信息服务,与省、市(州)、县(市、区)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承保机构应将自身业务系统与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时进行数据交换,并开展线上承保、服务、理赔等保险业务。投保单位应利用信息平台进行线上投保、企业信息更新、政策培训学习、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服务反馈等工作。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上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技术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知识和典型案例等,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投保意识,共同营造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稳步推进。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工作。市(州)、县(市、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投保和保险机构的承保行为及理赔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管,接受并处理有关投诉,核查保费和事故预防费提取及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本地区建筑施工安责险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罚建议。
(二)加强动态监管。市(州)、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承保机构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的日常监管,规范行为,强化服务。每年度对本地区承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至省住建厅。对恶意竞争、垄断市场、牟取暴利、服务质量差、理赔过程中推诿扯皮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保机构,由辖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未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情节严重、反映强烈者,及时上报省住建厅。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承保机构、投保单位、监管部门等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住建部门要将实施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纳入每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把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甘肃省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2.表一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参考基准费率表
表二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参考浮动费率系数表
表三 甘肃省拆除工程安责险参考费用标准
附件1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一、从业人员:指与投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投保单位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以及与投保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管理人员。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安全责任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
三、抢险救援费用:应由投保单位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涵盖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参与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等。
四、事故鉴定费用:与保险事故有关的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鉴定费用,如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等;职能部门形成事故责任报告过程中所需费用等。
五、法律服务费用:涉及保险事故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等。
附件2
表一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参考基准费率表
工程项目 投保造价 | 赔偿限额(万元/人) | 基准费率(‰) | ||
死亡、残疾 | 医疗 | 一般风险工程 | 高风险工程 | |
1000万元 以下 | 50 | 6 | 1.9 | 2.3 |
60 | 7 | 2.1 | 2.5 | |
70 | 8 | 2.4 | 2.8 | |
1000-5000 万元 | 50 | 6 | 1.7 | 2.0 |
60 | 7 | 1.9 | 2.3 | |
70 | 8 | 2.1 | 2.5 | |
5000万元- 1亿元 | 50 | 6 | 1.3 | 1.6 |
60 | 7 | 1.5 | 1.8 | |
70 | 8 | 1.7 | 2.0 | |
1亿元以上 | 50 | 6 | 1.1 | 1.3 |
60 | 7 | 1.2 | 1.5 | |
70 | 8 | 1.4 | 1.7 |
注:一、本表中的赔偿限额为投保单位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的赔偿费用。
二、计入工程项目造价的保费应按本表中最低的赔偿限额(死亡、残疾50万元/人、医疗5万元/人)对应费率计算。投保单位如果按高于最低的赔偿限额标准投保,实际保费超出投标报价保费的部分由投保单位承担。
三、本表中的一般风险工程和高风险工程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高风险工程:
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跨度18米以上(含18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工程;
2、跨度36米以上(含36米)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米以上(含60米)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周边人流密集、施工场地狭窄)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4、目前国内尚无技术标准的新型结构体系或结构体系非常复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5、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或单孔跨径>150米的立交、高架道路桥梁;
6、多孔跨径总长>100米或单孔跨径>40米的涉水桥梁工程;
7、堤岸、码头等涉水作业工程;
8、地下通道、城市隧道、地铁工程。
(二)除上述规定的高风险工程范围之外的均属于一般风险工程。
表二 甘肃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参考浮动费率系数表
调整系数 | 具体构成指标 | 系数 数值 | 数据采集范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调整系数(a) | 考评优良 | 0.9 | 省、市(州) |
考评合格 | 1 | 省、市(州) | |
考评不合格 | 1.1 | 省、市(州) | |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调整系数(b) | 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80% | 0.8 | 本省 |
80%>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60% | 0.85 | 本省 | |
60%>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40% | 0.9 | 本省 | |
40%>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20% | 0.95 | 本省 | |
上年度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比率<20% | 1 | 本省 | |
企业上年度赔付率调整系(c) | 0 | 0.9 | 本省 |
0<企业上年度赔付率≤20% | 0.95 | 本省 | |
20<企业上年度赔付率≤40%及新增保企业 | 1 | 本省 | |
40<企业上年度赔付率≤60% | 1.05 | 本省 | |
企业上年度赔付率>60% | 1.1 | 本省 | |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d) | 投保前连续3年未发生死亡事故 | 0.8 | 本省 |
上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死亡人数为1 | 1.05 | 本省 | |
上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死亡人数为2 | 1.1 | 本省 | |
上年度发生2起一般事故 | 1.15 | 本省 | |
上年度发生3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 1.2 | 本省 |
注:1.本附表浮动费率系数为上述a b c d累积系数。2.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以省、市(州)住建部门相关文件为准。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调整系数=上年度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数/上年度在建项目数量。4.建筑安全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5.企业赔付率=企业年度赔付金额/企业年度保费。
表三 甘肃省拆除工程安责险参考费用标准
工程类型 | 投保分类 (建筑面积/长度/高度) | 赔偿限额(万元/人) | 参考费率(‰) 或投保费用 | |
死亡、残疾 | 医疗 | |||
房屋建筑工程 | 5000平方米以下 | 30 | 2.5 | 1.4 |
40 | 4 | 1.6 | ||
50 | 5 | 1.9 | ||
60 | 6 | 2.1 | ||
5000-50000平方米 | 30 | 2.5 | 1.1 | |
40 | 4 | 1.2 | ||
50 | 5 | 1.5 | ||
60 | 6 | 1.7 | ||
50000平方米以上 | 30 | 2.5 | 0.6 | |
40 | 4 | 0.7 | ||
50 | 5 | 1.0 | ||
60 | 6 | 1.2 | ||
城市桥梁(涵洞) | 特大桥: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或单孔跨径>150米 | 12000元/座 | ||
大桥:100米≤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或40米≤单孔跨径≤150米 | 6000元/座 | |||
中桥:30米<多孔跨径总长<100米或20米≤单孔跨径<40米 | 3000元/座 | |||
小桥:8米≤多孔跨径总长≤30米或5米≤单孔跨径<20米 | 1500元/座 | |||
涵洞:多孔跨径总长<8米,或单孔跨径<5米 | 600元/道 | |||
烟囱、水塔、电视塔等可按高度分类投保的构筑物 | 超高:高度≥100米 | 3000元/座 | ||
高:总高≥60米 | 2000元/座 | |||
中:总高≥40米 | 1000元/座 | |||
低:总高<40米 | 600元/座 |
注:本表中的赔偿限额为投保单位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的赔偿费用。
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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