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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34/2023-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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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曝光
2023年,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十大专项执法”工作,精准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现将部分案件进行公布,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3年2月8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张掖市市场监管局转办函:山丹县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订阅号上发布买房送装修带家具特惠价,4*0000元。经查,2023年1月1日该公司通过公司订阅号发布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检查期间还发现该公司发布广告内容中未载明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三)项、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五)项、第五条(四)项和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使用的药械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配药操作台下方急救药箱内陈列的10支盐酸多巴胺注射液、5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0支尼可刹米注射液、10支呋塞米注射液、10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且与有效期的盐酸异丙嗪等5种注射液混放陈列于急救箱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对该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盐酸多巴胺注射液等5种45支;2.罚款10000元。
2023年3月21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使用药械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发现在其治疗室北侧针剂陈列区下方抽屉中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等4种26个(包)医疗器械至现场检查时已过期,并与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混放使用。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管理监督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等4种26支(包);2.罚款8000元。
2023年3月27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食品用相关塑料包装容器。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食品用相关塑料包装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三)项、第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2.罚款6000元。
2023年3月21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疫药品及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中医诊所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执法人员现场向该诊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对销售药品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三)项、《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二)项和第五条(一)项的规定,对该中医诊所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6日,山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集中储备配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商品煤进行抽样,并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西部分中心进行检验。2023年1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销售商品煤所检项目氟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被抽产品不合格。2023年1月29日向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的权利。2023年2月6日该公司向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复检申请,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同意复检申请。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复检样品邮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2023年3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氟含量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判定该检验项目仍不合格,且为最终检验结论。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一)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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