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请销假制度
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肃干部工作纪律,加强干部管理,根据山丹县干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确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都必须请假,书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干部职工请假三天以内须经包村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须经包村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乡长批准,副科级以上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批准,书记不在时由乡长批准。
三、请假人确因特殊情况需电话请假的,经批准后,党政办公室备案,请假人假满回单位后,必须到党政办公室办理补假、销假手续。
四、所有领导干部请假时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自己所担负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工作交接。
五、婚假、产假、年休假等规定假期按规定执行。
六、除以上特定假期外,干部职工的其它请假均视为正常事假,原则上每次事假天数不得超过1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15天的年底考核不得评先评优,每超过一天扣0.1分。
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以下标准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病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人社部门审批):
(一)请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请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八、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周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
九、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十、干部借下队之名,实不在村上工作,借机回家或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十一、干部考勤由分管干部的副书记负责,次月前三天将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公布一次,并存档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与干部评先评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