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250038/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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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4-12-11 17:00:00 | 是否有效 |
一、制定背景
2024年4月23日,民政部等7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对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管理、使用、退费的监管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规范引导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行甘肃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甘民发〔2024〕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0章58条,主要内容为总则、预收费要求、协议管理、预收费用途、退费要求、银行存管、日常监管、问题处置、政策衔接、附则等。重点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三是明确了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
四是明确了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应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收取不满三年的,按累计收取会员费的总额计算),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五是细化了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的9种情形;
六是要求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确定所有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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