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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山丹县烈士陵园土地使用范围划定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索引号 6207250037/2025-00242 发文字号 山政函〔2025〕7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5-09-12 14:55:08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将山丹县烈士陵园土地使用范围划定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山丹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请示》(山退役军人〔2025〕31号)已收悉。经十九届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将山丹县烈士陵园土地使用范围(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面积9166.5平方米)划定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你局要严格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纪念设施红色阵地作用,切实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好、利用好、宣传好。


附件:山丹县烈士陵园保护面积及保护范围界址点明细表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山丹县烈士陵园保护面积及保护范围界址点明细表


序号

  名称

 面积

           界址点坐标

备注

    X(m)

  Y(m)

  1

 山丹县

烈士陵园

9166.5

平方米

  J1:4297122.935

  J2:4297052.352

  J3:4297058.612

  J4:4297047.945

  J5:4297060.347

  J6:4297070.716

  J7:4297117.437

  J8:4297182.296

   423678.178

   423711.535

   423721.236

   423728.618

   423747.168

   423739.992

   423812.389

   42377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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