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山丹县烈士陵园土地使用范围划定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5-00242 | 发文字号 | 山政函〔2025〕76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9-12 14:55:08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将山丹县烈士陵园土地使用范围划定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山丹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请示》(山退役军人〔2025〕31号)已收悉。经十九届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将山丹县烈士陵园土地使用范围(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面积9166.5平方米)划定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你局要严格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纪念设施红色阵地作用,切实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好、利用好、宣传好。
附件:山丹县烈士陵园保护面积及保护范围界址点明细表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山丹县烈士陵园保护面积及保护范围界址点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面积 | 界址点坐标 | 备注 | |
X(m) | Y(m) | ||||
1 | 山丹县 烈士陵园 | 9166.5 平方米 | J1:4297122.935 J2:4297052.352 J3:4297058.612 J4:4297047.945 J5:4297060.347 J6:4297070.716 J7:4297117.437 J8:4297182.296 | 423678.178 423711.535 423721.236 423728.618 423747.168 423739.992 423812.389 423770.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