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丹县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成效,推动整改工作落实见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巡察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评价(以下简称整改成效评价)是指对市委和县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整改成效评价的范围是:
(一)承担县委分解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业;
(二)接受市委、县委巡察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国有企业;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整改成效评价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部署,县委巡察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轮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结束后,由县委巡察办提出整改成效评价意见,报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成立整改成效评价小组,对被巡察单位开展整改成效评价。
第六条 开展整改成效评价前,评价小组应提前审阅被巡察单位的反馈意见、问题清单及整改方案,讨论制定工作方案,精准聚焦,有的放矢,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整改评价共设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组织实施、整改任务落实、群众满意度五项指标,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走访、问卷测评等形式,对被巡察党组织担负主体责任、落实整改措施、运用巡察成果、完善机制体制、群众满意度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八条 整改要求落实主要看被巡察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市县委巡察整改要求以及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精神,是否将整改要求贯穿到整改过程中,体现在整改措施上,反映在整改成效上等情况。
第九条 整改责任落实主要看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是否扛起整改政治责任,高度重视巡察整改工作;是否召开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是否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自己摆进去,从本级、本人改起;是否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整改组织实施主要看《整改方案》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整改任务是否明确责任领导、承办机构和完成时限;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过自查。
第十一条 整改任务落实主要看被巡察单位是否认真组织实施整改,按整改时限和要求完成整改任务;共性问题是否全面整改,易发多发问题是否有所反弹;是否既重视“当下改”的举措,又重视“长久立”的机制,是否扎紧制度笼子。
第十二条 群众满意度测评根据整改工作知情度和关联度,由评价小组确定管理服务对象参加,采取召开会议集中评价与个别走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形成公共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三条 整改成效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专项评价、民主测评、公共评价考量。
第十四条 专项评价由评价小组根据评价内容,按照百分制设立“5+1”评价指标体系(5个方面: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组织实施、整改任务落实、满意度测评;1个个性指标:巡察整改中的创新做法),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量化考评。
第十五条 召开被评价单位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民主测评会,被巡察单位民主测评会议参会范围为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划票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测评项主要包括主要领导重视程度、整改措施落实程度、整改效果满意程度三个方面。
第十六条 公共评价主要评价对巡察整改情况的满意程度。公共评价时,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评价会议上通报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个别走访单独评价时,评价小组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参评人员介绍被巡察单位巡察整改情况。
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巡察整改情况由本部门单位、企业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进行评价,一般不少于20人。
各乡镇巡察整改情况由所在乡镇的“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干部群众代表进行评价,一般不少于30人。
第五章 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评价总分达到90分以上评定为“好”等次,80-89评定为“较好”等次,70-79分评定为“一般”等次,70分(不含70分)以下评定为“差”等次。
第十九条 在开展专项评价、民主测评、公共评价工作及汇总总分时,评价小组应当将各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换算为计分。其中,计算总分时,专项评价分占30%,民主测评分占30%,公共评价分占40%。计算公式:
总分=专项评价分*30%+民主测评分*30%+公共评价分*40%;专项评价分= 100分-扣分;
民主测评分=(“好”票数×1.0+“较好”票数×0.8+“一般”票数×0.5+“差”票数×0) ×100÷(有效票数×问题个数×3);
公共评价分=(“好”票数×1.0+“较好”票数×0.8+“一般”票数×0.5+“差”票数×0)×100÷(有效票数×问题个数)。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县委巡察办汇同评价小组就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提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10日内向被巡察单位反馈评价结果,同时通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抄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整改评价实行结果通报制。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单位,提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评定为“差”等次的单位,责令限期重新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专项评价、民主测评、公共评价中意见比较集中、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具体问题,反馈被巡察单位就该问题重新进行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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