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民政局“省内通办”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索引号 | 6207250009/2024-00109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10-23 17:13:39 | 是否有效 | 是 |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甘肃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
2.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3.办理地点:山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9、70号窗口
4.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5.跑路次数:资料齐全结婚登记1次,离婚登记2次;
二、部门职能
婚姻登记“省内通办”仅限于双方或一方为甘肃户籍的内地居民在甘肃省内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甘肃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民发〔2023〕116号)
四、办理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一)内地居民结(离)婚调整为: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所在地在甘肃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二)现役军人结(离)婚调整为:一方为军人,非军人方为甘肃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和自愿;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因当事人系再婚者,需提交双方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二)离婚登记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蓝底);
五、申请材料:
(一)结婚登记
1.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甘肃省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离婚的应持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附判决生效文书)并将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改为“离婚”;丧偶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改为“丧偶”,若未改为“丧偶”状况的带上原配偶的结婚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备注:户口本婚姻状况需显示未婚、离婚、丧偶;因故不能提交有效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注明办理用途)和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离婚登记
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甘肃省的内地居民,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自愿离婚协议书(①自愿离婚意愿;②子女抚养;③财产分割;④债权债务);
4. 2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蓝底)。
5、现役军人离婚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六:办理流程
(一)结婚登记
初审: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有效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过
期、有误的证件无效)。
受理:登记员要求双方当事人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监誓当事人
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登记: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并颁发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的任意一工作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的任意一工作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只要在三十日内的任意一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如果在审查登记期三十日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双方没有共同到所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七、咨询电话:0936-5997871
八、投诉电话:0936-27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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