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3-00284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3〕40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06-26 16:31:02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单位:
《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具有一定取水规模的在用、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涉的水域和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全县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省、市政府批复确定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遵照省市划定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要求,加强对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监督、举报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七条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各相关供水单位设置界碑、防护栏和警示牌等标识,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好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和标识。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
(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十三条 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四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单位有责任为相关单位及人员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负总责;加强对村民的教育与宣传,引导村民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科学种植。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山丹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报批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的查处;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县水务部门负责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围栏、标识、界桩的设置等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管护,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饮用水源区域供水规划,推进一体化供水进度,及时核销废弃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做好出厂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县住建部门主管城区供水工作,确保城区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管理和利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利用时,应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严格审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建设的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禁止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县林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严禁毁林开荒,切实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污染源控制工作,排查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依法进行限期整改、搬迁或取缔。引导农民减少使用农药、化肥,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废物作肥料,避免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做好龙头水水质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饮用水水质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设施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段内新改建县级以上公路时,需编制工作方案并取得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要设立醒目的水源保护交通标识,在穿越水源地保护区路段规范设置防护设施,以防止交通事故引起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护等各项资金的落实,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交通治安工作,对装载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加强管理,严格审批;配合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水源水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协调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监管。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区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水厂保护管理工作,加强保护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开展供水水厂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各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从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山政办发〔201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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