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3-00345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3〕54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3-10-31 15:06:13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山丹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餐厨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过期、变质食品以及废弃动植物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本县城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商业门店、酒店做好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理。县住建局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餐厨垃圾的规范化处理。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学校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及环境污染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日常监管。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引导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节约的餐饮方式,促进餐厨垃圾处置无害化及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负有分类并定点投放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二)禁止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收运单位、个人收运或处置;
(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畜禽或加工生产作为畜禽饲料;
(四)禁止将废弃动植物油脂或者利用其加工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五)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及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并保持设施完好密闭、使用正常,确保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餐厨垃圾的收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垃圾分类标准,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不得将一次性餐具、玻璃、废纸、塑料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全部交由城管部门核准确定的专门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并与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回收协议。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等要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城管执法局定期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由县城管执法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专门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至指定的餐厨垃圾处置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置。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并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企业收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定时定点收运,并将收运时间、要求进行规范和公示,做到:
(一)现场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确认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
(二)规范建立收运记录台账,每月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报送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并维护处理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处理场所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处理餐厨垃圾。
第十八条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等行为,会同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并及时依法处理违反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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