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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索引号 6207250037/2024-00027 发文字号 山政办发〔2024〕1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
生成日期 2024-03-08 15:02:20 是否有效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甘肃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满足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优资源、高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民办幼儿园的重要意义

民办幼儿教育是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筹办兴办公办幼儿园的同时,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拓展优质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是确保学前适龄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县学前教育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学前教育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将民办幼儿园发展纳入学前教育整体规划,采取多种举措,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激发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二、多措并举,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

(一)强化师资力量培训支持。将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纳入全县教师培训体系,培训经费由县教育局统筹解决。采取赴外学习、公办幼儿园挂职提升、能力质询等多种方式,提升民办幼儿园园长管理水平。开展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互派教师跟岗交流学习活动,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培训,依托甘肃省金色教苑”乡村教师影子培训基地(山丹县幼儿园)、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山丹县清泉幼儿园),采取模块化方式,突出实践导向,提高培训质量,到2025年完成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全员培训。

(二)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生均公用经费供给积极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延伸,按照每生每年200元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修缮维护;幼儿体检和幼儿园安全保障及其他经常性支出。

(三)推进减免学前幼儿保教费政策。减免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及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非甘肃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年收费超过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

(四)探索举办高端化民办幼儿园。通过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社会力量,打造环境优美教学设施齐全师资力量优质后勤保障有力的高端民办幼儿园,为家长提供多元多样选择,满足个性化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的前提下,鼓励民办幼儿园从园所环境、主题设计、硬件设施、课程引进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办园条件,适时完成转型。

(五)加快推进民办幼儿园特色发展。民办幼儿园要主动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规律,积极求变谋发展,坚持科学办园理念,深挖办园内涵,积极培育园本特色,增加市场竞争力。支持鼓励民办幼儿园办出个性和特色,积极打造一园一特色、一园一品牌,通过园本开发或加盟合作引进各类优质的特色课程,如奥尔夫音乐、快乐足球、乐高、非洲鼓、美术舞蹈等特色课程,充分满足幼儿的兴趣发展需要和个性需求。

(六)放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实际办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原则上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七)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空余园位转化托育服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将空余学位转化为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幼一体化保教和照护服务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托育+保教有效衔接服务网络符合条件的按照中共山丹县委 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发〔202328号)精神,享受奖励补助。对已经登记备案并达到国家和省级规范建设要求的托育机构,按照设立100个及以上、5099个、3049个托位的托育规模,分别发放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夯实责任,强化民办幼儿园发展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县教育、财政、发改、人社、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教育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负责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师资培训,对保教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发改部门要把民办幼儿园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办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相关财政政策。人社部门负责落实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评聘等相关政策。发改、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卫健部门要监督指导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食品卫生、药品采购及管理等进行监管指导。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民办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良好

(二)规范经费行为。民办幼儿园收费应全部缴入经教育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每年要依规向县教育、民政等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优秀典型办园经验及学前教育规律、科学育儿知识等,提高社会、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知度总结推广民办幼儿园成功做法和经验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教育局备案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四)强化质量监测。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机制,依据《甘肃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标准(试行)》,扎实开展保教质量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将各类民办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树立科学导向,强化自我评估和过程评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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