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4-00095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4〕33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6-25 15:05:00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管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50号)要求,现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国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国旗管理工作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是公民和组织的法律义务。依法规范升挂、使用国旗对于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具有重大意义。国旗法颁布以来,国旗和国旗图案不断从机关走向社会,从实际生活走向网络空间,国旗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成为人民群众表达爱国情感、增强国家观念的重要方式。但国旗使用不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升挂的国旗长年只升不降,有的大型活动结束后随处可见丢弃的手持国旗,商品和网络上也有国旗图案使用不当的情形,这些都损害了国旗尊严。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旗法,进一步加强国旗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国旗使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尊严。宣传、司法部门要会同教育、文旅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组织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自觉维护国旗尊严,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国旗管理水平
县政府建立统筹协调国旗管理工作的机制,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全县国旗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建立国旗管理工作机制。县住建局作为县级国旗主管部门,对全县国旗的升挂、使用和回收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城区单位落实升挂国旗有关规定,及时纠正不规范升挂、使用国旗的做法;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更换,并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进行集中收回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旗国家标准,加强对国旗制作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加大国旗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产品等行为;加强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侮辱国旗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在私人丧事活动中使用国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使用国旗的行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外事、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要安排好管辖范围内国旗升挂、使用监督检查。各社区、村委会对居民楼院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增强法治意识,切实规范国旗升挂使用行为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旗法关于升挂、使用国旗的场合、升旗仪式、使用国旗志哀等方面的规定,不断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行为。升挂国旗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或者一个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升挂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遇有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公民和组织在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庆祝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活动可以升挂使用国旗表达爱国情感。不得将国旗及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四、落实各方责任,持续做好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工作。县住建局对全县国旗的回收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合理设置国旗回收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城市管理部门要明确集中放置场所,常态化回收个人和组织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的国旗要妥善保管、统一处置,不得再次流入社会,国旗的回收、处置要建立工作台账。回收的国旗进行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以根据不同材质采取焚化、粉碎等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县教育局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部门负责,将回收的国旗统一送交城市管理部门回收处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在现场使用国旗的,活动主管部门督促主办方将国旗回收事项列入活动方案落实,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回收点,安排专人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并送交城市管理部门回收处置。同时,根据国旗法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我县涉及国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国旗法规定或者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抓紧组织修订完善。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县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排查更换悬挂的破损、污损、褪色和不合格国旗。围绕国旗法普及、建立健全国旗管理工作机制、国旗制作销售回收管理、国旗升挂使用管理等重点工作,扎实有序组织开展国旗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于2024年8月29日前报县住建局(联系人:尚登旺,电话:18693619108)。
附件:山丹县统筹协调国旗管理工作机制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山丹县统筹协调国旗管理工作机制
召 集 人:李新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召集人:张 来 县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成 员:邹世文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翟继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金国栋 县住建局副局长、城市管理局局长
高有会 县教育局副局长
邹成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魏 斌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海棠 县司法局副局长
陈国龙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秉琪 县市场监管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杜瑜年 县文体广旅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陆乐明 县气象台台长
陈 江 县总工会副主席
吴得冠 团县委副书记
杨玮玮 县妇联副主席、县妇儿工委办主任
机制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张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机制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省、市、县关于国旗管理工作方面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国旗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研究解决国旗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国旗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
工作机制不纳入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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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山丹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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